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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區縣政策文件

大足區科技局丨最新出臺《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附申報條件要求_分類_材料_評審與命名)

作者:發布時間:2023-03-22瀏覽量:138次

大足區科普基地申報


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的積極性,加強科普陣地建設、提升區域科普能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根據《重慶市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5〕185號)和《重慶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科普活動的有效平臺,主要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是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的重要場所,對全區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主要從事科學和技術知識傳播、科普活動策劃和組織、科普創作、科普培訓、展教品研發等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由區科技局具體負責科普基地的創建、命名、發展、管理及評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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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類和條件

第四條 ?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為場館類、人文自然類、科研教育類、生產示范類、傳媒類、研發創作類等6個類別。不同類別的科普基地,均實行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按類別申報和創建。

第五條 ?申報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大足區管理范圍內登記或注冊的法人單位,或受法人單位正式委托,能獨立開展科普活動的單位。

(二)在全區同行業中具有先進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能力、科普創作能力、展品研發能力,并具有較強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三)有具體的工作部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科普工作規劃。

(四)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科普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能保證科普活動的正常開展。

(五)具備與開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資源、設施、場所等條件。

(六)專(兼)職科普工作者不少于2名。

(七)具備一定的開展對外科普合作與交流能力。

(八)接受區科技局的指導和下達的科普工作任務。

(九)近2年累計組織開展3次及以上科普活動。

第六條 ?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長期穩定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所。申報場館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科普場館的建筑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占場館建筑面積50%以上,并具備與展廳條件相匹配的科普設施和器材。

(二)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50天,每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天數不少于30天(含法定節假日),在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重點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并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三)具備與場館面積、展品數量、參觀人次相應的科普講解和指導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名。

(四)具有科普活動策劃、組織及執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種手段和載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七條 ?人文自然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資源的游覽場所。如動物園、植物園、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旅游景點、人文景觀等。申報人文自然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旅游參觀線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觀光導覽、導視系統,能夠通過文字、圖片、實物、互動視頻等形式展示景區內的科普元素。

(二)配備3名以上專(兼)職科普導游,并配以專門的科普導游詞(解說詞)。

第八條 ?科研教育類科普基地是指針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院等開展科普宣傳示范活動的場所。申報科研教育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并設有專門從事科普教育培訓的部門。

(二)專職教育培訓人員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數量的客座專家等兼職培訓人員。

(三)具備一定規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訓的固定場所及設施設備,具有明確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四)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教資源。

第九條  生產示范類科普基地是指科技型企業、生產現場、大型工程技術設施場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種植養殖示范基地等。申報生產示范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所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200平方米以上。

(二)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100天。

(三)配備科普講解和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名。

第十條 ?傳媒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區覆蓋能力,以電子媒介、印刷媒介等為載體,具備開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機構。申報傳媒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主管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廣播、電視、網站、書籍等科普欄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設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業務的部門,配有5名以上的專(兼)職人員。

(四)有固定的欄目或版面開展傳播創新文化、報道科技新聞、普及科技知識、宣傳科技成果、舉辦科普活動、解讀科技政策等相關內容宣傳。

第十一條 ?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是指專門從事用于科普活動的設備、作品、教育等科普產品研發和原創性科普作品創作、科普創意策劃的機構。申報研發創作類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除具備科普基地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創作方向和年度研究開發、創作計劃。

(二)每年投入的科普產品研究開發經費應不低于本單位研發費用的20%。

(三)具有固定從事科普研發與創作工作的隊伍,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2名。

(四)具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他必需的研發條件。

(五)具有相應的研發產品投入科普活動。


第三章 ?創建與申報

第十二條 ?有申報意向的機構、組織等應在申報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向區科技局提交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科普基地的機構或組織應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重慶市大足區區科普基地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的證明材料。

(三)場地設施、儀器設備等證明材料。

(四)人員資質、學歷等證明材料。

(五)近兩年開展各類科普活動或從事科普工作原始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計劃。

(七)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評審與命名

第十四條 ?區科技局組織人員對申報的科普基地進行評審,評審分為資格審查、現場考察、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并提出年度科普基地建議名單(以下簡稱“建議名單”)。

第十五條 ?建議名單經區科技局審定后形成年度科普基地擬認定名單(以下簡稱“擬認定名單”)。擬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科技局正式命名為“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公示期間,對擬認定名單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形式向區科技局提出,區科技局調查核實后作出決定。


第五章 ?建設與發展

第十七條 ?科普基地應當遵守相關政策法規和社會準則,完善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積極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參加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重大主題活動,主動做好信息報送和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八條 ?科普基地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大投入,為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

第十九條 ?區科技局對科普基地申報的科普項目擇優進行支持,同時擇優推薦申報重慶市科普基地。


第六章 ?管理與評估

第二十條 ??科普基地自覺接受區科技局的指導,實行“競爭入選、達標認定、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機制??破栈孛磕晗蛑鞴軉挝缓蛥^科技局報送科普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區科技局對科普基地開展科普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見并指導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稱號:

(一)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有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經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經專項評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條件的。

(四)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不接受區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科普任務,或未向區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的。

(六)科普基地發生重大變化且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以上科普基地創建條件中有關人員配備的標準,不作為事業單位編制核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大足科發〔2023〕10號關于印發《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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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區科普基地創建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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