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盛經開區-科技創新政策丨一文了解《萬盛經開區創新激勵辦法》!首次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補助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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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盛經開區創新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創新,加快建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驅動萬盛資源型城市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重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渝府辦發〔2021〕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萬盛經開區注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創新激勵的申報和評審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激勵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支持創新平臺。
首次認定為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按照后補助方式,國家級、市級一次性分別補助100萬元、50萬元。
首次認定的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實驗室)、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 )、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的科技創新基地,以及由科技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首次認定的其它研發平臺,按照后補助方式,國家級、市級一次性分別補助60萬元、30萬元。
首次在萬盛經開區內主持設立,并在萬盛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給予最高100萬元啟動資助。
對注冊地在萬盛經開區轄區內,實際工作地在萬盛經開區轄區外的科技研發機構,實行“一事一議”的激勵機制。
同一企業在不同年度被新認定為不同級別研發機構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實行差額補助。
第四條 支持孵化載體。
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一次性補助50萬元、20萬元;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一次性補助30萬元、10萬元;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市級星創天地,分別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
同一載體獲得不同類別認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實行差額補助。
第五條 支持科技企業量質提升。
首次入庫成為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的,根據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庫確定的等級,對達到A、B等級的入庫企業分別一次性補助2萬元、1萬元。
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后補助方式,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效期內分三年每年分別補助10萬元、5萬元、5萬元,共補助20萬元;對復審通過認定的,按照后補助方式,在有效期內,分三年每年分別補助4萬元、3萬元、3萬元,共補助10萬元。
首次認定為市級高成長性科技企業(獨角獸、瞪羚、牛羚等)、成長性科技企業的,按照后補助方式,一次性補助 5 萬元、2萬元。
首次認定為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按照后補助方式,一次性補助20萬元。
同一企業獲得不同類別認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實行差額補助。
第六條 支持成果轉化。
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市級技術轉移轉化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的,分別一次性補助20萬元、5萬元。
第七條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企業已入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2022年度按研發費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給予研發補助,但單個企業當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已享受重慶市企業研發準備金補助資金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八條 支持知識產權保護。
支持企業培育高價值專利。對成功獲得市級及以上高價值專利項目認定的,每個項目最高一次性獎勵3萬元。
支持企業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建。對成功申報市級及以上專利導航、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建的,每個項目分別最高一次性獎勵3萬元。
對知識產權的其他激勵以區級相應的專利資助辦法專項政策為準。
第九條 支持科技人才。
符合《萬盛經開區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實施辦法》(萬盛經開委辦發〔2022〕2號)的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按其規定享受補助和獎勵。
第十條 其他。
對科技金融及服務、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的激勵以區級相關專項政策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按照“不重復享受”原則,同一項目或同一產品符合我區多種激勵類別的,或凡本辦法與萬盛經開區其他相關文件或激勵政策重復的,只能選擇一個類別進行申報,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十二條 區科技局每年組織一次創新激勵申報,具體時間以申報通知為準。符合條件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證明;
(二)萬盛經開區創新激勵申報審批表;
(三)相關認定文件或證書;
(四)企業提供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及B級以上的證明材料;
(五)提供企業信用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區科技局根據申報情況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并報區管委會同意后,將擬激勵對象名單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參與創新激勵審核的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
第四章 激勵資金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激勵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據實支付。
第十五條 本辦法激勵資金主要用于受激勵單位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果轉化等。
第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創新激勵補助經費的,經區科技局報區管委會同意后撤銷,追回撥付款項,并向社會公告 ,自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暫停其申請創新激勵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各種認定主體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或經授權的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萬盛經開區創新激勵辦法》(萬盛經開發〔2019〕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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