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新鮮出爐!速看申報條件、程序及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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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產業創新體系和區域創新體系中的引導和示范作用,規范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促進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依據《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渝經信發〔2016〕8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的全過程。
第三條??巴南區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巴南區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創新業績顯著、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創新能力和帶動產業技術進步。
第四條 重慶市巴南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濟信息委”)、重慶市巴南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重慶市巴南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負責指導協調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創建相關工作。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由區經濟信息委認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巴南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規上工業企業(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核心技術服務的軟件和信息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所建立的,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2.企業在本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企業管理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3.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萬元,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區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具有較完善的研發、試驗和檢測等條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00萬元。
4.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研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專職研究與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5名。
5.建立了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和運行體系,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6.已獲評為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優先認定。
7.企業兩年內(截止申請日期)未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沒有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每年認定一次,受理認定申請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七條 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1.企業向區經濟信息委提交《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及其他相關申請材料(以申報通知為準)。
2.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視情況需要開展現場核查。
3.區經濟信息委根據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審意見、國家產業政策等提出初審意見,經黨委會(主任辦公)審議后,確定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3.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技術中心,行文予以公布并授予“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條?區經濟信息委負責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日常管理,適時開展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復評,指導培育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創建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工作。
第九條 ?申報重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原則上需獲得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認定;已被認定為重慶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不再申報認定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條 區經濟信息委每三年對已認定的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組織一次運行評價工作,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應按時向區經濟信息委報送《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評價材料。區經濟信息委將按照《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對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資料核查、評價。
第十一條 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評價得分5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評價得分60分以上且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均不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為合格。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稱號:
1.未按規定參加評價的;
2.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3.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
4.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5.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因第十二條原因被撤銷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稱號的,企業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區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四條??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向區經濟信息委報告。
第十五條 區經濟信息委負責對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調整與撤銷企業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區內各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的《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區經濟信息委適時調整,在申報(評價)通知中印發。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慶市巴南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巴南區財政局重慶市巴南區科技局于2021年12月17日印發的《巴南區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巴南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巴南經信〔2021〕268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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