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政府丨最新印發《長壽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風險補償貸款申請條件、標準等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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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撬動作用,激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多資金支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推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區政府第十九屆57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將《長壽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壽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具體措施》和《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財規〔2019〕16號)的精神,為切實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促進民營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由區政府統籌財政資金出資設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普惠高效、風險共擔、依法合規”的原則,對合作銀行為本區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三農”主體發放貸款或合作擔保機構為本區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三農”主體提供擔保而獲得的貸款提供風險補償。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18〕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訂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19〕326號)規定的綠色貸款納入本辦法規定的貸款風險補償范圍。
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等,包括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
“三農”市場主體包括“農、林、牧、漁業”及其加工企業,以及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風險補償資金支持范圍不包括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個人購房或購車等消費提交的擔保貸款業務,不包括對投資機構、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資產公司等機構的擔保貸款業務。
第三條 區政府委托長壽區產融服務平臺管理機構作為“風險補償資金”托管機構。托管機構設立“風險補償”專戶,實施封閉管理,并按規定撥付補償資金等。托管機構應加強風險管理,及時跟蹤與其簽訂合作協議的融資擔保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補償資金的設立和管理
第四條?資金來源。區財政統籌整合資金,設立50,000萬元的風險補償資金,首期規模為10,000萬元。風險補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現有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二)統籌中央、市、區財政預算資金;
(三)資金運營收益;
(四)追償款項。
第五條?區財政局是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部門,對風險補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的相關制度性文件;
(二)統籌籌措風險補償資金;
(三)審核、監督托管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托管機構受區財政局委托,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日常運營及管理,主要承擔下列具體職責:
(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運營及管理,對風險補償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在依法合規、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進行管理運營,不得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以及捐贈、贊助等支出;
(二)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的項目進行受理、初審及風險補償資金的劃撥、回收;
(三)督促合作機構及時處置不良資產,并審核處置情況;
(四)負責風險補償回款審核,并做好臺賬;
(五)編制并報送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報告,按季度、年度及時向區財政局專題報告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情況和建議。
第七條 合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按照協議提供優質信貸產品,優化信貸流程、內部審批和考核辦法;
(二)建立貸款發放和擔保貸款臺賬,按季度向托管機構報送貸款發放和擔保情況;
(三)加強風險控制,防范信貸風險,專項監測不良率;
(四)加強貸后管理,做好催收、追償、代償、處置不良資產等工作;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合作機構條件:
(一)在長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金融機構;
(二)在長注冊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章??風險補償的條件和標準
第九條?申請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貸款業務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則上通過長壽產融服務平臺、長江渝融通(綠融通)、信易貸等平臺發放;
(二)貸款必須用于企業生產經營;
(三)貸款應執行優惠貸款利率,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基礎上加點不超過200個基點,擔保費率不超過1.5%。
第十條?出現以下情形的,資金不予風險補償: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風險補償條件的;
(二)合作機構、托管機構違規操作,未盡到應有的風險識別、控制責任所致,或者存在人為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惡意套取風險補償資金的;
(三)銀行等債權人存在惡意轉嫁風險、違法違規發放貸款、通過額外收取保證金、延遲放款、扣存貸款等方式變相轉嫁風險的。
第十一條 補償標準。單個主體享受風險補償的總貸款額度上限為2000萬元,符合條件的貸款形成不良的,風險補償資金按比例給予補償。
(一)對單個主體貸款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的,給予貸款余額(本金余額,下同)30%的風險補償;
(二)對單個主體貸款500-1000萬元人民幣(含)的,給予貸款余額20%的風險補償;
(三)對單個主體貸款1000-2000萬元(含)的,給予貸款余額10%的風險補償;
(四)對于已納入其他中央、市級、再擔保風險代償補償政策的,補償資金應扣除該部分,承擔剩下的按比例計算損失部分;
(五)對于符合人民銀行綠色貸款統計專項制度的綠色貸款形成不良的,風險補償資金比例在同檔基礎上上浮5個百分點;
(六)建檔立卡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戶的小額信貸補償,風險損失給予70%的補償。
第十二條 風險控制:
(一)單個主體在風險補償資金下每次只能申請一筆貸款;
(二)對單個合作機構累計貸款不良率(代償率)小于等于4%的部分,風險補償資金按以上比例全額補償;貸款不良率(代償率)超過4%的部分,風險補償資金不予補償。
第四章 ?風險補償的流程
第十三條 補償申請。無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且該筆貸款已由合作銀行確定為不良的,由合作銀行向托管機構提交風險補償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貸款合同、催收資料、逾期憑證等;由擔保公司提供70%以上擔保的,且該筆貸款已由合作擔保機構代償的,由合作擔保機構向托管機構提交風險補償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擔保合同、催收資料、代償憑證等。
第十四條?審核撥付。托管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將審核結果報送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后對于符合風險補償條件的,下達風險補償資金撥付通知,通知托管機構向申請機構劃撥風險補償資金,并抄送申請機構。不符合補償條件的,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追償及返還。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不改變合作機構與借款人的借貸關系。發生補償后,獲得補償的機構要繼續對貸款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追索費用(如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按比例返還至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必要時組織中介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專項檢查,對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有關機構申報風險補償時,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加大對托管機構的績效考核,每年按風險補償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的30%安排預算資金作為委托管理費,用于彌補托管機構風險補償資金運營管理的業務經費支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壽區鄉村振興貸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壽府辦發〔2021〕6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按原有的各項政府風險補償資金政策發放的貸款,代償補償資金仍按照原政策規定比例予以風險補償。如遇國家及市區政策調整的,以補充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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