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財政局 | 關于印發《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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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7〕41號)、《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7〕181號)和《渝中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渝中府發〔2017〕4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引導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建設和發展,大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是指渝中區轄區內,經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認定,能為入駐的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以下簡稱“服務對象”)提供基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專業有效的創業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續滾動孵化和培育市場主體功能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返鄉農民工創業園等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結合產業發展規劃,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統籌建設。鼓勵社會各方充分利用老舊商業設施、倉儲設施、閑置樓宇、過剩商業地產、閑置廠房等資源,以多種形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園區)。
第四條 ?根據服務對象、服務階段的不同,基地(園區)分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和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區級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創型市場主體,孵化期不超過3年;區級創業園區主要培育具備一定規模的中小微企業,其入駐對象不受創設年限限制。
鼓勵有條件的機構創建市、區共建的留學生創業園,具體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關于印發<重慶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7〕18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等工作,并會同區財政部門研究制定和落實相關扶持政策,負責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督。區財政局負責對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以下功能:
(一)場地保障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商務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指導功能。組建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咨詢、項目評估、項目推介、開業指導、企業管理、企業診斷、市場營銷、品牌策劃、產業鏈對接、上市輔導等創業培訓、實訓、孵化及指導服務。
(三)事務代理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商業性事務和工商、稅務、社保等行政性事務代理服務。
(四)融資對接功能。引入創業投資基金,定期開展項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動,為服務對象提供風險投資等融資對接服務。
(五)政策落實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較全面的創業政策咨詢,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資金補貼、創業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以“互聯網+”、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研發等服務。
第七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學習創業方針政策,推廣創業服務新技術、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創業服務模式。應當建立孵化基地(園區)與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的常態化對接機制,協調幫助服務對象期滿出園入駐。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八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的服務功能。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場地保障、創業指導、事務代理、融資對接、政策落實等基本功能。
(二)獨立的運營資格。負責基地(園區)運營的單位原則上應當為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1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且合法提供創業孵化服務1年以上。
(三)穩定的經營場地。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場地須位于渝中區轄區內,且基地場地面積一般為1000平方米以上,園區類場地面積一般為2500平方米以上,可容納服務對象不少于15戶;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內有相應的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能滿足服務對象生產經營需要,并對服務對象實行場租減免等優惠。用于服務對象使用的場地不少于全部場地(含公共服務設施)的80%,并有相對明確的功能分區。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發展目標和市場定位清晰,有明確的服務對象準入退出標準、促進幫扶措施、考核評估機制及財務管理等制度。
(五)特定的服務對象。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服務對象中,原則上60%應當是3年內新創辦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且營業執照上的住所地應當在孵化基地內,年均在孵服務對象不少于10戶。大學生創業園內由大學生創辦的企業不少于總服務對象的60%。
(六)專業的服務團隊。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設有專門的管理服務機構,至少有3名以上熟悉就業創業政策、經營管理經驗較豐富的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2名。專兼職創業導師不少于5名。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區就業和人才服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申報資料。
(二)審核。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申報材料,經區就業和人才服務局初審通過后報區人力社保局。由區人力社保局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復核并實地考察。
(三)認定。經考察評估符合條件的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聯合發文予以認定。
(四)授牌。區人力社保局和區財政局授予“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標牌。
第十條 ?申報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申報表》(附件1);
(二)營運單位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副本復印件(共建的應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服務對象情況統計表》(附件2);
(四)發展規劃、各項管理服務章程;
(五)服務對象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入孵協議復印件;
(六)能夠提供的創業服務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服務支持
第十一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補助。被認定為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給予基地(園區)一次性補助20萬元。
(二)績效獎補。對每個基地(園區)連續3年開展績效評估,根據年度評估結果,每年分別按照優秀15萬元、良好10萬元、合格5萬元的標準,給予基地(園區)績效獎補(不合格的,不予補助)。
(三)帶動就業獎勵補貼?;兀▓@區)內孵化企業,成功運營1年以上,與勞動者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依法納稅,且每戶直接帶動1-5人就業的(法人代表除外),按照1萬元/戶的標準給予該基地補貼;每戶直接帶動6人及以上就業的(法人代表除外),按照2萬元/戶的標準給予該基地補貼。
(四)優秀項目補助。基地(園區)推薦創業項目參加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創業創新類相關比賽,獲得區級一、二、三等獎(或同級別)獎項的,按名次高低分別給予該基地3000元/個、2000元/個、1000元/個的優秀項目補助;獲得市級一、二、三等獎(或同級別)獎項的,按名次高低分別給予該基地5000元/個、4000元/個、3000元/個的優秀項目補助;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或同級別)獎項的,按名次高低分別給予該基地10000元/個、8000元/個、6000元/個的優秀項目補助。同一創業項目在同一賽事中按獲得最高獎項計算補助,不重復申報。
(五)示范創建獎勵?;兀▓@區)成功創建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按15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示范創建獎勵。
(六)承接公共創業服務。基地(園區)可按規定承接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委托開展的創業能力測評、創業名師大講堂、創業論壇、創業沙龍、項目路演、融資對接、創業大賽等公共創業服務活動,并享受相應的政策扶持。
(七)能力提升培訓?;兀▓@區)主要管理人員可優先參加市、區級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能力提升培訓,提高創業服務能力和質量。
(八)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以上補貼所需經費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我區轄區內的現有市級和國家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可享受除一次性補助和績效獎補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在本法發文之日前創建為市級的,示范創建獎勵不予補發。
第十二條 ?優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積極爭創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
第十三條 轄區內各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的服務對象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相關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二)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領金失業人員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大學生就業見習補貼等扶持政策。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應當幫助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領金失業人員一次性就業創業補助、大學生就業見習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渝就業創業補助、留學人員創業類和創新類資助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要建立管理部門,負責基地內部管理,并接受區人力社保局的業務指導。區人力社保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運營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負責基地(園區)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規章制度,做好規劃、計劃和總結;
(二)加強對服務對象的創業服務和準入退出管理,指導和監督其合法創業、守法經營;
(三)推進實名制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報送基地(園區)及其入駐企業相關信息。同時,明確專職工作人員對接人力社保部門,確保各項信息暢通;
(四)建立專門臺賬,強化財政補助經費管理,確保??顚S?。
第十六條 ?區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從通過認定當年起,應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同時,加強對服務對象營運情況的動態管理,每季度對基地的孵化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區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及園區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報送《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總體情況季報表》(附件3),并提供服務對象名單、孵化成功企業及退出企業名錄等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區人力社保局每年對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進行年度評估,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不合格的,責令其整改,經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命名,且3年之內不能再申請認定,3年之后重新申請認定后也不再重復享受第十一條規定的一次性補助。年度評估結果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個等級,作為劃撥績效獎補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或性質發生改變的;
(二)運營單位喪失運營能力,無法正常管理基地(園區)的;
(三)被取消市級、國家級基地(園區)或其他創業載體命名資格的;
(四)被國家有關部委或市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年度評估不合格被責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
(五)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財政補貼,或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補貼資金的;
(六)違法違規經營,或明知服務對象違法違規經營不糾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不履行服務承諾,一年內被服務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仍沒有整改到位的;
(八)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累計3次拒不報送相關資料和信息的;
(九)有其他違法違規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補助資金??顚S谩7膊扇∨撟骷衮_取補助資金經查證屬實,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補貼資金等情況的,中止補助并依法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取消申報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附件1: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申報表.docx
附件2: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服務對象情況統計表.docx
附件3:重慶市渝中區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總體情況季報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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