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臺《重慶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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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日,重慶高新區創新服務中心發布《重慶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下面具體來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全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進一步規范管理、優化服務、提升能力,引導眾創空間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提升專業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優化創新創業生態,根據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重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63號)、《重慶市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119號)以及《“金鳳凰”人才政策專業孵化器相關條款兌現指南》(渝高新創發〔2022〕4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一系列專業化創新創業服務的機構。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三條 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新服務中心)具體負責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的認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四條??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的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
第五條??申請重慶高新區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2.擁有一定規模的孵化場地。綜合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孵化器的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且均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區域內,各孵化場地的運營機構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
4.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產業聚集度達到70%(含)以上,即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的數量應占該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70%(含)以上;
5.具備完善的服務設施和較強的服務能力;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內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務;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0%以上,接受專業培訓的人員(持有創業孵化從業人員證書)比例達30%以上。
第六條 申請重慶高新區眾創空間,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重慶高新區直管園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
2.運營場地位于重慶高新區直管園區域內,擁有不低于200平方米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15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公共服務場地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入駐創業團隊和在孵企業不低于10家;
4.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有2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持有創業孵化從業人員證書),聘請至少2名專兼職導師(持有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七條 ?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企業在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在孵企業注冊資金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的有關要求;
6.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規定的范圍,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8.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第八條 ?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發布通知。創新服務中心面向全區發布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申報認定通知,并且明確具體申報要求;
2.提交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自愿填寫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創新服務中心;
3.審查評審。創新服務中心組織行業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現場評估、會議評審,確定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擬認定名單;
4.公示認定。創新服務中心將審議通過的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名單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按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章?績效評估
第九條?創新服務中心不定期對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估。
第十條 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績效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1.發布通知。創新服務中心發布績效評估通知,明確具體評估時間、評估指標、評估方式、結果應用等;
2.提交申請。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運營機構如實填報評估資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創新服務中心;
3.審查評審。創新服務中心采取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評審并到現場復審,確定績效評估結果;
4.結果公示。創新服務中心將審議通過的績效評估結果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四章?激勵與約束
第十二條 績效評估優秀的重慶高新區孵化器及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重慶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冃гu估未合格的,6個月內再次申請評估,再次評估仍未合格的,取消“重慶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重慶高新區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存在虛報、瞞報等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的運營機構、負責人、場地面積等發生變化的,原則上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創新服務中心提交變更說明。
第十五條?對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稅費優惠的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應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涉嫌違法違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創新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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