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重慶兩江新區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擔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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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新區信用環境,促進科技金融創新試點,引導和鼓勵擔保公司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增信力度,豐富科技型企業的融資渠道,緩解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企業創新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9〕58號)要求和《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知識價值信用貸款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渝科局發〔2020〕15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擔保(以下簡稱“科技融資擔?!保?,是指為了增信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型企業,由合作擔保機構為前述企業向合作銀行申請融資貸款提供的信用保證、票據質押等方式擔保。
第三條 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兩江新區管委會”)設立“兩江新區科技創新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引導基金下設“兩江新區科技創新債權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試點工作。
第四條 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試點工作的原則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財政扶持、風險共擔、持續經營、多方共贏。
第五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授權重慶兩江新區創新創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為科技擔保貸日常管理運營機構。
第二章 支持對象、合作擔保機構及銀行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注冊、經營、納稅在兩江新區指定區域(包括鴛鴦、人和、天宮殿、翠云、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8個街道,魚嘴鎮、復盛鎮、郭家沱街道、龍興鎮、石船鎮、水土街道、復興街道7個建制鎮街,以及市政府明確的其他區域)的獨立法人主體及組織機構,且產業類型符合兩江新區產業發展導向,年銷售收入4億元以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核心技術,已納入重慶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科技型企業名錄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融資貸款擔保。
第七條 鼓勵擔保機構積極參與兩江新區科技貸款擔保業務。合作擔保機構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二)實際經營期限已滿5年。
合作擔保機構應當與管理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合作擔保機構為貸款企業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科技貸款擔保,應實行快捷審批程序,降低反擔保要求,擔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
第八條 鼓勵銀行類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本辦法規定的擔保貸款工作。合作銀行應當與管理機構簽署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合作銀行對貸款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擔保貸款的,應當實行快捷審批程序,可根據自身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基礎上,各自制定上浮標準,但上浮不得超過LPR的30%。
第九條 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必須堅持獨立審查的原則,根據信貸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貸風險的需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結合與管理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自主確定擔保、貸款的額度、期限、費率和利率水平。
第十條 合作銀行對貸款企業的科技擔保貸款資金用途進行監管,嚴格按照受托支付相關管理規定支付貸款資金。
第十一條 合作擔保機構應按月及時將對貸款企業的擔保支持情況和擔保債權資產質量向管理機構反饋。
第十二條 參與科技融資擔保貸款的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由管理機構通過兩江新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擔保規模及期限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型企業單戶每筆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科技融資擔保貸款。
第十四條 科技融資擔保貸款單筆貸款期限為3個月(含3個月)以上,1年以內(含1年)。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型企業,最多可連續5年申請科技融資擔保貸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貸款企業科技融資擔保貸款本金出現逾期時,由管理機構按照下列原則就該筆擔保對合作擔保機構予以風險補償:
(一)逾期30日以上貸款企業未歸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的,合作銀行應書面通知合作擔保機構代償,同時將代償通知抄送管理機構。合作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履行完畢全部代償義務后,應向管理機構提出風險補償申請。管理機構在收到合作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按照合作擔保機構代償的貸款本金部分總額的50%金額標準,向合作擔保機構予以先行墊付。
?(二)經司法或仲裁等途徑催收且最終經司法強制執行終結仍無法收回的代償貸款本金部分,應認定為擔保代償風險損失,由管理機構按照該損失50%金額標準向合作擔保機構予以補償,其余代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余代償貸款本金、代償貸款利息、合作擔保機構因追償產生費用等)由合作擔保機構自行承擔。合作擔保機構應在獲得人民法院執行終結裁定后30個工作日內,與管理機構就該筆擔保貸款本金最終損失予以結算和支付。
第十七條 對單家合作擔保機構實際風險補償金額達到擔保機構擔保的科技融資擔保貸款實際發放總額3%時,應暫??萍既谫Y擔保貸款業務,并對前期運行效果進行全面評估,視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重啟擔保、貸款工作。對于此前已簽訂擔保合同并實際發放的貸款,管理機構繼續履行風險補償責任,對于暫停后重啟前已簽訂擔保合同但尚未發放的貸款,管理機構不再承擔風險補償責任。
第十八條 兩江新區管委會按照擔保費實際發生額50%給予貸款企業擔保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10萬元,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60個月。貸款企業須按期還清貸款本息后方可申請,申報要求詳見第二十五條。
第十九條 貸款企業根據本辦法申請并享受了第十八條所述擔保費補貼政策的,不得再重復申請并享受兩江新區其他擔保費補貼政策;已經享受兩江新區其他擔保費補貼政策的貸款企業,不得再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向管委會申請擔保費補貼。
第五章 擔保、貸款及風險補償申辦流程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型企業申請科技融資貸款擔保,應按照合作擔保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合作擔保機構在企業申請材料齊備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融資擔保申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盡職調查及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型企業申請科技融資擔保貸款,應向合作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作擔保機構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擔保函;
(二)合作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合作銀行在合作擔保機構同意擔保的基礎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及放款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合作擔保機構申請風險補償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貸款擔保風險補償申請表;
(二)合作銀行《代償通知書》復印件;
(三)合作銀行出具的合作擔保機構已經履行完畢全部代償義務證明文件;
(四)合作擔保機構提交加蓋公章的承諾書,承諾:接受管理機構風險補償墊付款后,由該擔保機構及時行使追償權,并最終承擔未收回代償貸款本金的50%損失及其他因代償該筆貸款產生的損失。
(五)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貸款企業結清貸款或合作擔保機構代償后,合作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擔保機構出具解除擔保責任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合作擔保機構代償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啟動司法、仲裁等追償程序,向貸款企業及反擔保人追償。如該擔保機構自其向合作銀行實際代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啟動追償,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擔保機構全額返還其收到的風險補償墊付款。
第六章 擔保費補貼申報
第二十五條 科技融資擔保貸款擔保費補貼由貸款企業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貸款企業應在貸款本息按期結清后30日內向管理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貸款企業科技融資擔保費補貼申請報告;
(二)貸款企業科技融資擔保貸款擔保證明材料;
(三)貸款企業科技融資擔保貸款按期還本付息的證明材料;
(四)貸款企業繳納擔保費單據復印件;
(五)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擔保費補貼按年度兌現。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兩江新區科技創新局對風險補償、風險分擔等重大事項報兩江新區管委會辦公會審議,并對科技融資擔保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負責科技融資擔保的日常運營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審核申請貸款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并向合作擔保機構出具推薦函;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受合作擔保機構提交的補償結算資料,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三)管理在合作銀行開設的資金專戶;
(四)對單家合作擔保機構實際風險補償金額達到該機構擔保的科技融資擔保貸款實際發放總額的2%時,應立即向合作擔保機構提出風險警示;
(五)對合作擔保機構代償追償工作進行監督;
(六)按季度開展科技融資擔保政策宣傳工作;
(七)按月向科技創新局提交《科技融資擔保運行情況報告》;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管理機構按照上年末累計科技融資擔保貸款總額與累計已確認損失金額差額的一定比例從“兩江新區科技創新債權專項資金”中提取管理費。管理費實行累計制,2億元以下部分按1%撥付,2億元(含2億元)以上部分按照0.5%提取。年度管理費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貸款企業在申請科技融資擔保及貸款,以及接受擔保機構、貸款銀行對貸款實際用途監督時采取虛構項目、制作提供虛假資料等方法弄虛作假的,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應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為其提供擔保和向其發放貸款的,有權依有關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并追究其違約責任。相關違規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兩江新區管委會有權按照相關規定停止受理該企業相關政策扶持申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在科技融資擔保及貸款的審查、發放及清收、風險補償等工作中以虛構項目、提供虛假資料和數據等方法弄虛作假的,管理機構應責令擔保機構退還相應補償資金,并取消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合作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5日起施行。原《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兩江新區科技型企業融資貸款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兩江管發﹝2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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