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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城口縣品牌培育和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已經縣委常委會第79次會議和縣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城口縣品牌培育和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質量、知識產權工作,完善政府激勵機制,鼓勵廣大企業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和高質量發展戰略,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要求,結合我縣品牌培育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工作由縣品牌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縣品牌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縣政府給予獎勵:
(一)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獎勵50萬元,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獎勵30萬元,獲得重慶市市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城口縣縣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城口縣縣長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
(二)獲得全國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信得過班組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全國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稱號的獎勵5萬元;獲得重慶市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企業的獎勵3萬元;獲得重慶市優秀質量管理(QC)小組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重慶市質量信得過班組的獎勵2萬元。
(三)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企業獎勵20萬元;獲得重慶市產品標準獎的企業獎勵10萬元;獲得“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證書的企業獎勵10萬元。
(四)獲得國家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A、AAAA、AAA級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國家級、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旅游服務標準化示范區等)建設的企業,通過國家級、市級標準化示范項目驗收合格后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五)主導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8萬元、5萬元;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新增一項團體標準,獎勵該團體2萬元。若一項標準多個參與單位,獎勵總額不超過本條所規定的獎勵標準。
(六)獲得綠色食品認證的每個產品獎勵3萬元,對獲證到期進行續展換證的,每個產品獎勵2萬元;獲得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認證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獲證到期進行續展換證的,每個獎勵3萬元;獲得有機食品認證的每個產品獎勵5萬元,對獲證到期進行續展換證的,每個產品獎勵3萬元;獲得重慶名牌農產品的,每個產品獎勵3萬元,對獲證到期進行續展換證的,每個產品獎勵2萬元;獲得全國名特優新目錄農產品的,每個產品獎勵5萬元,對獲證到期進行續展換證的,每個產品獎勵3萬元;在市級及以上主辦的比賽中,獲得金獎的獎勵2萬元,獲得銀獎的獎勵1萬元。
(七)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登記的獎勵權利人30萬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新增一件中國馳名商標,獎勵商標權利人20萬元;獲得國際商標注冊,每新增一件,獎勵商標權利人0.5萬元;通過馬德里體系注冊國際商標的,每新增一件國際商標,獎勵商標權利人1萬元;商標質押融資金額達到100萬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0.2萬元;商標質押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0.5萬元。
(八)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每件獎勵2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每件獎勵10萬元;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每件獎勵10萬元;對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發明專利給予3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首次獲得“貫標”認證證書的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專利質押融資金額達到100萬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0.5萬元;專利質押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給予企業一次性資助1萬元。
(九)獲得魯班獎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50萬元;獲得詹天佑獎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50萬元;獲得國家優質工程質量獎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50萬元;獲得巴渝杯優質工程獎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30萬元。
(十)獲得李春獎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50萬元;獲得路港杯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30萬元。
(十一)獲得大禹獎的項目獎勵業主單位50萬元;獲得重慶市水利工程優質獎的獎勵業主單位30萬元。
(十二)對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評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十三)新評為國家級、市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業主單位500萬元、300萬元獎勵;新評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游景區,分別給予業主單位5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市級)全域旅游示范區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市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的企業獎勵15萬元;入選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給予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獎勵30萬元;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給予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獎勵10萬元;入選重慶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給予保護責任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獎勵5萬元;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新評為甲級、乙級、丙級民宿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四)新評定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大巴山森林人家(農家樂),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得“中華老字號”的企業獎勵30萬元;獲得“重慶市老字號”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在市級比賽中獲得市級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獲得地標菜的獎勵2萬元。
第四條?適用對象
(一)城口縣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行業協會、其他經濟組織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
(二)申報主體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年內未發生安全、環保及產品質量等責任事故,未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失信被執行人。
第五條?申報程序
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獲獎條件的產品、企業(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品牌宣傳使用、涉農品牌聯農帶農績效材料等)向管理推薦申報的縣級部門申請,各縣級部門匯總初審后報縣品牌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縣市場監管局)匯總,經縣品牌建設委員會復審后,報縣政府審定后兌現獎勵。
第六條?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由縣級財政統籌相關涉及行業資金解決。
第七條?同一品牌獲得不同等級的獎勵、同一主體獲得同一性質的獎勵,以最高獎勵標準獎勵,不得重復計獎;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內,只獎勵一次。
第八條?在獲獎有效期內被有關部門(機構)撤銷本辦法所列獎項的獲獎企業、行業協會或其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撤銷其相應獎勵并收回獎金。
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品牌獎勵資金的,由主管部門收回已撥付資金,取消申報單位三年申報資格,并由有權機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獲獎企業應當珍惜榮譽,自覺維護品牌信譽,誠實守信開展經營活動。對不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償還債務、保障消費安全等責任的,品牌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三年申報資格,并將相關情況通報品牌發證單位。
第九條?品牌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未納入本辦法列舉的并由國家或相關部門認定的同級別獎勵,由縣品牌建設委員會研究后,報縣政府審定后,予以同等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城口縣品牌培育和質量提升獎勵辦法(修訂)》(城府辦發〔202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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