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重慶市江北區進一步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扶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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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提升經濟證券化水平行動計劃(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09號)等文件精神,鼓勵企業積極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加快推動企業掛牌上市步伐,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納稅登記在江北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及重慶股份轉讓中心(簡稱“重慶OTC”)掛牌,且已納入江北區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的企業或市外遷入的上市掛牌企業;在江北區設立并入庫備案,對扶持培育企業上市或掛牌的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
第三條 企業改制掛牌上市扶持專項資金及再融資獎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安排。
第五條 區金融辦負責扶持資金的申報與撥付;統籌組織、協調推進全區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工作,會同區行業主管部門、園區共同篩選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全區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組織開展改制掛牌上市知識宣傳和培訓,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改制掛牌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重點片區工作機構負責做好主管或聯系企業的推薦及培育,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改制上市行政服務“綠色通道”,支持企業依法合規解決改制上市中的問題,提升企業改制上市政務服務效率。
第三章 財政獎勵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支持企業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交易
對在重慶OTC成功掛牌且完成股改的企業,掛牌科創板、孵化板、青創板給予5萬元扶持獎勵,掛牌成長板、專精特新板給予50萬元扶持獎勵。
第八條 支持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
對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直接進入創新層掛牌一次性給予200萬元扶持獎勵;掛牌基礎層給予100萬元扶持獎勵,由基礎層轉入創新層再給予100萬元扶持獎勵。
第九條 支持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
(一)固定獎勵:對在境內上交所、深交所首發上市企業獎勵1000萬元,對在北交所首發上市企業獎勵500萬元;對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且首發募集資金不低于1億元等值人民幣的企業獎勵800萬元。
(二)浮動獎勵: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在享受第九條第(一)款固定獎勵基礎上,再按首發募集資金金額的2‰計算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條 以上獎補分段享受,轉板掛牌上市僅對差額部分進行獎補:
(一)在重慶OTC掛牌交易階段,每戶企業獎補金額累計不超過50萬元;
(二)在新三板掛牌交易階段,每戶企業獎補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三)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階段,每戶企業首發上市固定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浮動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市外上市掛牌企業落戶江北。
鼓勵已在境內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市外企業遷入我區,對落戶我區的上市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扶持獎勵,對落戶我區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具體獎勵金額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支持上市企業再融資
境內外上市企業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公司債等直接融資方式實現再融資的,按照再融資金額的1‰給予扶持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培育企業掛牌上市
對成功培育企業掛牌上市的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根據其區域內企業掛牌上市板塊,給予不超過50萬元扶持獎勵:
(一)對培育企業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成長板或專精特新板改制掛牌的,給予5萬元扶持獎勵;
(二)對培育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給予20萬元扶持獎勵;
(三)對培育企業在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給予50萬元扶持獎勵。
第四章 入庫備案基本條件及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申報區級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辦理工商稅務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企業內控制度較為完善,運作規范;生產經營合法合規,主營業務突出,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
(三)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內征信記錄良好,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重大財務風險,無非法集資風險;
(四)改制上市(掛牌)工作計劃及安排明確可行。
第十五條申報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概況、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行業地位、生產經營情況、上市(掛牌)工作計劃等內容;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工作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企業掛牌、上市工作進度相關材料;
(四)企業近兩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五)江北區擬掛牌上市企業儲備庫申報表(附件);
(六)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備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需設立在江北區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相關國家部門、市級部門或區級部門批復認定;
(三)對擬上市企業有明晰的孵化或扶持計劃。
第十七條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備案時間滿足半年后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一)相關國家部門、市級部門或區級部門對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的批復認定文件;
(二)每季度報送上市工作整體推進情況和重點企業改制進展情況;
(三)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財政獎補資金申報程序
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境內外掛牌上市企業獎勵資金,提交以下材料:
(一)獎勵資金的申請文件;
(二)企業工商登記變更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復印件;
(三)企業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境內外交易所等交易市場成功掛牌或上市的證明材料;
(四)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五)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企業申請再融資資金獎勵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獎勵資金的申請文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三)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
(四)監管部門核準證明;
(五)資金(資產)到位證明或驗資報告復印件;
(六)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孵化基地和產業園區申請扶持獎勵,提交以下資料:
(一)獎勵資金的申請文件;
(二)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內企業成功掛牌或上市的證明材料,以及企業營業執照等文件;
(三)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對該掛牌上市企業扶持舉措的佐證材料;
(四)孵化基地或產業園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五)區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已按《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北區鼓勵企業改制上市暫行辦法的通知》(江北府辦〔2015〕166號)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不重復享受本辦法的扶持政策;在本辦法生效之日前掛牌上市的企業,暫未兌現上市扶持獎勵的,按江北府辦〔2015〕166號文件內容執行;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可同時享受國家、市級同類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應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提供虛假材料、違反相應承諾、套取政策補貼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并退還已獲得的扶持資金,納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十三條 享受了本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內其工商、稅務關系應保持在江北區內,且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街鎮(園區)均應將其納入重點企業管理,扶持企業在本區發展壯大。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江北府辦〔2015〕166號文不再執行。本辦法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及市級相關政策變動,將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