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 關于《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結合重慶實際,市科技局編制形成了《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12月30日前,通過來信來函、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溉大道2號生產力大廈1611室
郵編:401147
傳真:023-67606017
電子郵箱:81216050@qq.com
附件下載:1.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pdf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2月 23日????
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加強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提升農業科技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是指由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批準建設的市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園區是重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園區申報與審核、監測與評價、管理與激勵等工作。
第四條【原則目標】園區建設要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農民受益”的原則,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突出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聚焦地域特色和產業優勢,集聚創新資源和生產要素,集成關鍵核心技術和先進適用成果,培育高素質職業農民,打造丘陵山區鄉村振興科技示范樣板,助力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市科技局職責】市科技局是園區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園區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統籌管理,制定園區管理辦法,落實政策措施。園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園區辦)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園區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開展園區申報、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績效評價等工作。聘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園區專家工作組,負責園區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參與園區相關論證、評審、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區縣職責】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人民政府作為園區建設的實施主體,可以按程序建立園區領導機制,負責園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和統籌推進,落實國家和市級有關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政策措施,確定園區建設單位。各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園區的組織申報、指導管理、資源整合、協調推進,配合市科技局開展年度監測、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工作專班】園區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作專班,組織管理和協調推進園區建設,落實有關政策和配套資金,負責園區規劃與方案編制、基礎設施、創新能力、平臺基地建設以及特色產業發展,做好宣傳報道、年度總結等工作。鼓勵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通過市場機制推進園區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組織申報】全市園區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市科技局根據調整變動情況,組織開展申報工作,原則上每個區縣布局建設1個園區。
第九條【申報條件】申報條件:
(一)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科學合理。園區規劃方案科學,核心區、示范區、輻射區布局合理,建設內容具體,四至邊界清晰,經區縣批準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核心區相對集中成片、區塊不超過3個,基礎設施完備,面積不小于1000畝。
(二)主導產業的特色和優勢明顯。園區建設主題鮮明,產業集聚度高,產業鏈完整或者關聯產業配套,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核心區主導產業不超過3個、面積或者產值不低于50%,擁有涉農上市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規上企業等頭部企業,涉農科技型企業不少于10個,新型經營主體不少于15個。
(三)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能力強。創新資源集聚能力強,研發基礎設施條件好,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或者長期穩定合作的科研單位。核心區建有市級以上科技創新基地或者研發機構,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所在區縣水平,科技成果獎勵、授權專利、審定品種、制定標準等累計不少于5個,引進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施不少于10個。
(四)科技服務與輻射帶動作用大。具有較完善的人才培養、技術培訓、科技服務體系,以及良好的產業服務能力。核心區建有星創天地、專家大院(工作站)、技術交易等創新創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個,派駐科技特派員不少于30人,帶動農戶不少于50人,培訓高素質農民不少于200人次。
(五)組織管理和運行機制保障有力。管理服務體系和運行機制健全,所在區縣出臺有支持園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或者改革舉措,園區建設工作專班的專職或者專責人員不少于3人。
第十條【申報程序】有建設意向的區縣,在符合申報條件的基礎上,組織編制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附件1),并填寫重慶市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附件2),由區縣科技部門初審推薦,經區縣政府審定后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論證審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者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論證評審,結合現場考察,研究確定園區擬建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年度監測】園區實行年度監測報告制度。區縣科技部門每年參照績效評價指標(附件3),對園區進行績效監測,并形成年度工作報告,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市園區辦。
第十三條【重大事項變更】園區重大事項變更實行審核報備制度。園區建設規劃與實施方案需要調整的,應當事前報請市科技局審核同意,事后由區縣政府審定并報市園區辦備案。園區建設單位、負責人、建設任務等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區縣科技部門初審并經區縣政府審定后,報市園區辦備案。
第十四條【退出與撤銷】園區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建設條件需要終止或者退出的,由區縣科技部門審核并經區縣政府同意,報市科技局審定后予以撤銷。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市科技局可以直接予以撤銷:
(一)非農異化或者已經喪失農業生產功能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破壞生態環境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三)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績效評價、監督審計,或者對績效評價、監督審計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的;
(四)績效評價結果為不達標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予以撤銷的區縣,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園區申報。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市科技局每3年組織1次全市園區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其中優秀占比不超過20%。期間,兩年未開展或者未按期完成年度監測報告的,視為評估不達標。
國家級園區當年參加了科技部組織的驗收或者評估的,其驗收或者評估結果視為績效評價結果,不再重復評價。
園區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分類激勵】對于評價結果為優秀、達標的園區,分別給予以下激勵:
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支持創建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和國家級園區,在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成果獎勵申報、創新平臺建設、科技特派員選派等方面優先支持。根據年度預算安排,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性后補助,主要用于園區集聚創新資源、建設創新平臺、開展技術培訓等科技研發活動。
評價結果為達標的,在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成果獎勵申報、創新平臺建設、科技特派員選派等方面重點支持。根據年度預算安排,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性后補助,主要用于園區集聚創新資源、建設創新平臺、開展技術培訓等科技研發活動。
第十七條【罰則】園區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解釋權】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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