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實施期限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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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在引導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資金是指通過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立足暢通國內大循環和實施擴大內需戰略,主要用于支持現代商貿流通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及促進消費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前,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四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公正、聚焦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服務業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程序確定具體支持政策。
第五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服務業發展資金具體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財政部負責編制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程序確定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事項;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具體工作方案、有關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等;下達預算、績效目標并撥付資金;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到期政策評估。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事項建議,相關具體工作方案、有關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等;根據需要牽頭組織有關支持事項的資金申報、審核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加強對地方開展相關支持事項的指導督促。
地方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地區資金申報、審核、撥付,明確本地區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支持政策落實工作,并進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和監督。
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設高效順暢的商貿流通體系、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促進消費擴容升級,具體包括縣域商業體系建設、農產品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建設、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發展,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其他促進服務業發展的重點事項。
第七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分配,以因素法分配為主。其中:
(一)對于引導地方統籌推進商貿流通和服務業等發展的支持事項,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測算因素和權重包括:工作基礎權重20%,發展指標權重30%,績效考核結果或資金使用情況權重30%,其他相關因素權重20%。財政部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和調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的有關試點示范事項,一般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擬支持主體。
(二)對于需要組織地方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項以及重大戰略性事項,主要采取項目法分配。一般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按程序確定支持對象;具體分配事宜通過有關工作通知予以明確。
(三)對于兼顧引導地方及需要組織地方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支持事項,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分配。資金分配結合實際情況通過工作通知等有關政策文件予以明確。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在上述資金分配方式中,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設立區域調節系數等向中西部、東北地區等適度傾斜支持。
第八條 財政部、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結合服務業發展形勢變化與實際工作需要,細化明確服務業發展資金年度具體支持事項,適時調整支持重點。
第九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對象依據支持范圍統籌確定,包括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省份、城市、園區等試點示范區域等。
第十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方式依據支持范圍和支持對象確定,包括財政補助、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
第十一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建設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對已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下達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情況,印發工作通知,明確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政策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 對于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審核或評審確定的支持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組織做好本地區服務業發展資金申報工作,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報送申請材料,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要求以及有關審核或評審結果、績效評價等情況,及時向財政部提出有關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90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服務業發展資金指標發文30日內,根據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分配方案,將有關資金按要求分解下達,并將資金分配情況報財政部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有關地方應當加強日常工作準備和項目儲備,形成常規項目庫;在具體安排使用服務業發展資金時,應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通知要求及責任分工確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公示工作,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組織實施并撥付資金。有關地方應將資金使用方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財政存量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于中央單位承擔的專項資金支持事項,相關資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級預算,并按照中央本級預算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相關資金的申報和管理使用,參照本辦法對地方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規定以及有關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準的績效目標,在事后績效評價基礎上強化事前、事中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服務業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省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將績效評價報告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文件要求,開展服務業發展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獲得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業務主管部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并自覺接受相關財政、審計、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督促地方加快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進度、規范資金和項目管理,對資金具體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資金申報、使用等存在問題,及時退出目標已實現或評估低效的項目。省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好承上啟下、統籌推進、指導監督的職責,一般每半年向財政部、業務主管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開展服務業發展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服務業發展資金的,財政部、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況終止有關支持政策,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業發展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業務主管部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9〕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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