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重點實驗室認定申報丨最高資助1000萬!一文解讀《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附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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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
現行《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于2019年制定,2021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基礎研究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對重慶市實驗室支持建設和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舉措。為落實黨的二十大對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形成國家實驗室體系的戰略部署,我市加快推進重慶市實驗室體系建設工作,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聯合對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基礎研究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50號)要求,結合國家重點實驗室優化重組有關精神和重慶市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要求,主要內容包括實驗室體系、功能定位、職責分工、申請與認定、運行與管理、考核評估等。重點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訂了實驗室類別。實驗室體系中增加了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的類別,國家重點實驗室取消了學科、企業等分類的表述。
(二)修訂了實驗室功能定位。重點修訂了重慶實驗室、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功能定位,增加了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分為前沿研究類、應用基礎研究類、交叉學科研究類等三類定位。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取消了學科、企業的分類。
(三)強化依托單位職責。由依托單位聘任重慶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市科技局備案。
(四)修訂了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申請條件。明確重慶市重點實驗室要聚焦新興、前沿、交叉領域,緊密結合我市特色優勢產業和經濟社會重點領域發展需求,研究水平處于市內或行業領先地位,在本區域具有顯著優勢和不可替代性等條件;修訂了人才團隊、場地設備等條件;明確了實驗室依托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
(五)增加了實驗室黨建工作要求。實驗室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組織建設,尊重科學研究活動規律,創新活動方式,調動科技人員等各方面積極性,為推動科技創新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政治、組織保障。
(六)修訂了考核評估。明確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對重慶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強調了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創新績效為重要評價內容。
(七)修訂了分類分檔的支持方式。對全國重點實驗室和市重點實驗室獎補,采用支持重大(重點)科研項目的形式,突出了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解決重大科技問題的目標導向和需求導向,強化財政資金資助的效能。
(八)強化了戰略科技力量培育。對重點培育為國家實驗室的,建立承載主體、市、區縣聯動機制。政府對設備購置、科研項目、人才引進等投入部分,由市與區縣按6:4的比例共擔。對國家布局及批準建設的國家實驗室,市、區縣兩級財政按規定“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市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基礎研究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50號)要求,結合國家重點實驗室優化重組有關精神和重慶市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要求,特聯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實驗室包括在渝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以及重慶實驗室、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在渝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納入我市實驗室管理服務范疇。
第三條? 實驗室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實現原始創新、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凝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創新合作、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科技創新基地。
第四條? 實驗室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擇優激勵、動態調整、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做到研究內容實、科研任務實、人才團隊實、場地平臺實、運行保障實。
第五條? 重慶實驗室旨在培育國家實驗室,以國家目標和戰略需求為導向,整合國內外優勢創新資源,構建開放型、樞紐型和平臺型科技創新地、科技創新成果轉化高地、高端科技資源匯集區、科技體制改革先行區,打造全鏈條多要素集聚協同的“創新聯合體”。具體管理規則和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六條? 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依托川渝兩省市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它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合作共建,是川渝兩省市聯合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匯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合作的科技創新基地,是爭創國家實驗室和全國重點實驗室的后備力量。具體管理規則和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條? 重慶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市重點實驗室)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集聚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交流合作,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和產學研融通,產出原創性、引領性、關鍵性科技成果的科技創新基地。
(一)前沿研究類。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中的前瞻性、先導性、探索性的前沿技術研究。
(二)應用基礎研究類。面向國家重大需求,圍繞我市優勢特色產業、經濟社會重點領域發展需求中的關鍵科學問題,以應用為目的基礎研究。
(三)交叉學科研究類。圍繞自然科學的不同學科交叉、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交叉,培育新興交叉領域的重大原創突破,解決重要交叉科學問題、拓展共性知識和原理。
鼓勵市和區縣(自治縣)共建區域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區域產業發展需求與特色優勢,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創新人才與科研團隊,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第八條? 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實驗室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等?;A研究與前沿探索計劃專項(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向實驗室傾斜。
第二章 職責
第九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實驗室的牽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實驗室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三)研究制定全市實驗室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四)組織重慶實驗室、川渝共建重點實驗室和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評估、調整和撤銷,推薦申報國家實驗室和全國重點實驗室;
(五)指導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十條? 市級有關部門是實驗室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區域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的有關政策,支持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
(二)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區縣(自治縣)實驗室管理細則,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三)落實實驗室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是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有:
(一)具體組織實施實驗室建設,提供實驗室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監督實驗室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
(二)制定支持實驗室建設運行的政策措施,注重體制機制創新,賦予實驗室主任在內部崗位設置、科研活動組織、選人用人、績效獎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配合市科技局、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實驗室申報、評估等相關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核準;
(五)聘任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實驗室發展規劃,有計劃、有重點的擇優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市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自主建設且正常運行的實驗室;依托單位每年為其建設發展提供運行經費不低于50萬元。
(二)聚焦新興、前沿、交叉領域,緊密結合我市特色優勢產業和經濟社會重點領域發展需求,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具有獲得應用的科技創新成果,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研究水平處于市內或行業領先地位,在本區域具有顯著優勢和不可替代性。
(三)具有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匯集的核心人才隊伍。固定研究人員不少于30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50%;區域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30%。
(四)實驗室場地空間相對集中,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100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與研究方向配套且滿足研究需求,軟件開發等研究領域實驗室可適當降低標準。
(五)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 新建市重點實驗室由第一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由多個依托單位聯合組建的實驗室,應簽署合作共建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依托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進行擇優認定和授牌。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實驗室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組織建設,尊重科學研究活動規律,創新活動方式,調動科技人員等各方面積極性,為推動科技創新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政治、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組織公開招聘和推薦,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聘任。
第十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應為依托單位固定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主要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戰略、目標及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開放課題等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水平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15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的高水平專家擔任,經第一依托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不能由同一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勞動關系在依托單位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等;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員。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積極構建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協調發展機制,充分發揮在學科領域及行業科技進步中的引領作用。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建立開放機制,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結合自身特點,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眾開放活動和科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實驗室的單臺(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實現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高效運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變更名稱、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和重組的,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核準。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依托單位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報告,作為實驗室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在年度報告基礎上,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開展部分領域的市重點實驗室評估。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重點考察市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和目標完成、研究水平與貢獻、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強化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創新績效作為重要的評價標準。
第三十二條??市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實驗室數量的20%,良好名額不超過30%。對評估結果優秀、良好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優先支持承擔市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驗收仍不合格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慶市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三條??對重點培育為國家實驗室的,建立承載主體、市、區縣聯動機制。政府對設備購置、科研項目、人才引進等投入部分,由市與區縣按6:4的比例共擔。對國家布局及批準建設的國家實驗室,市、區縣兩級財政按規定“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對新認定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市級一次性資助最高1000萬元,并按照科技部考核評估結果分類分檔給予支持,支持實驗室承擔市級重大(重點)科研項目,聚焦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問題,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每次給予最高600萬元的項目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重慶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重慶實驗室”,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Laboratory of XXX”;重慶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重慶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1日起實施。原《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9〕6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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