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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主城政策文件

補助標準上浮30%!市財政局 市住建委最新印發《重慶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作者:發布時間:2023-08-29瀏覽量:122次

重慶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政策咨詢/補助資金申報代理:157-2334-8380(微信同號)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2〕37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重慶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2〕37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013〕178號),支持各區縣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及市級財政統籌安排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審核預算安排建議和資金分配方案,按年度分配下達資金預算,督促指導區縣按照資金管理要求安排和使用資金;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預算安排和執行、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按年度下達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方案,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監測評價,督促指導區縣開展城鎮住房保障工作;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區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做好項目監管和績效自評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等。

第五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部委有關規定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用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建設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相關支出。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主要用于已建成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維護及運營管理。通過購買、新建、改建、租賃等方式新增公共租賃住房,需經市財政局和市住房城鄉建委批準。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依程序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按照不同籌集方式進行補助,標準為:新建項目2-4萬元/套(間),存量房屋改造項目0.5-1萬元/套(間)。經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等評選的示范項目,補助標準上浮30%。

(三)租賃補貼發放。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公交司機、環衛工人等保障對象,依申請按規定標準發放貨幣補貼,支持其通過市場租賃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第七條  補助資金采取以下方法進行資金分配。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根據各區縣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保障性租賃住房套數、租賃補貼戶數等因素以及補助標準、相應權重進行資金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區縣的補助資金=(該區縣公共租賃住房套數×補助標準×公共租賃住房調節系數+該區縣保障性租賃住房任務套數×補助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調節系數+該區縣發放租賃補貼戶數×補助標準×租賃補貼調節系數)×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

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保障性租賃住房任務套數、租賃補貼戶數,根據市住房城鄉建委下達的績效目標任務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助標準根據當年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安排資金實際情況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調節系數、保障性租賃住房調節系數、租賃補貼調節系數,根據我市城鎮住房保障整體工作情況確定。

年度績效評價調節系數,根據各區縣績效自評、市級復核以及財政部重慶監管局重點績效評價的結果基礎上設置。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90分(含)以上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1;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95;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間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9;年度績效評價審核結果在60分以下的,績效評價調節系數為0.85。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和管理

第八條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計劃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各區縣報送的計劃,將補助資金預算于11月30日前提前分配下達至各區縣。提前下達的資金,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預算法》要求編入下一年度本級預算,經本級人大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財政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上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總結,包含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租賃補貼發放、專項資金收支結余情況和其他有關材料。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區縣上年度住房保障計劃完成情況,下達當年補助資金,并對提前下達的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條  區縣財政部門接到提前下達和當年下達的補助資金后,要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加大中央、市、區縣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優先保障租賃補貼發放,剩余部分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進行補助。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補助對象由項目產權人與運營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投資主體、建設周期、社會效益及項目風險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審核通過后進入項目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按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補助資金。強化項目管理,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快項目進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區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于每年1月31日前形成上年度資金績效自評報告、績效自評表及相關佐證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審核。無故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區縣,績效評價得分為零。


第四章  資金監督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委依據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指導督促區縣做好相關工作,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全市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區縣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實施區縣績效評價工作,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本地區績效評價報告,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區縣財政部門要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等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挪作他用。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支出。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五條  在補助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責令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區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落實措施,并報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吨貞c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綜〔2013〕31號)同時廢止。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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