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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經信委 | 公開征求對《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作者:發布時間:2023-10-09瀏覽量:94次

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項目申報請致電:157-2334-8380(微信同號)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產業技術開發實力,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支撐我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市經濟信息委修訂了《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根據相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10月8日—10月15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10月15日18:00前將書面意見實名反饋至市經濟信息委科學技術處。聯系人:傅華松;聯系電話:023—63899456;電子郵箱:22896824@qq.com。


附件:

1.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產業技術開發實力,規范和加強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科〔2014〕515號 ),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研技術人才、進行產學研合作、專業技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全市打造現代制造業集群體系的戰略目標,匯聚各方創新資源,開展前沿技術、應用基礎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共性技術的創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術產業化的創新模式,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支撐全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具有行業技術創新優勢的企業(以下簡稱依托單位)進行建設和管理。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投資機構以產學研結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

第五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組織結構、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等;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建設運行經費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條件和后勤保障;負責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協助市經濟信息委做好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評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條件


第七條 申請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必須在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全市產業技術發展戰略目標,有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運行良好;

(三)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實驗室相對集中,面積原則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擁有與研究方向相匹配的科學研究試驗設備、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其中儀器設備原值一般不低于1000萬元);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在本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技術帶頭人和一支研發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開發團隊;

(五)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在本市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成果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培養高級研發人才的能力,具備承擔省部級重大技術創新項目的能力和條件;

(六)依托單位應擁有市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且具有跟蹤相關領域新技術、支撐開發領先技術的能力;

(七)依托單位對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成果具有較強的轉化及應用推廣能力。

第八條 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并符合認定通知要求的實驗室,其依托單位可向區縣經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上報申請材料,區縣經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委。依托單位屬中央在渝及市屬企業的,可直接向市經濟信息委提出認定申請。

同一依托單位申請建立重點實驗室不超過2個。

第九條?多個單位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的,需簽訂組建協議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并以企業為依托單位。

第十條?申請重點實驗室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申請書》、《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評估表》(詳見附件),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多個單位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的,還應當提交聯合組建協議書及相關材料;

(三)其他補充證明材料。


第三章 認定與授牌


第十一條 ?市經濟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基本條件審查、數據核實,組織答辯評審或現場核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建議名單,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實驗室,經市經濟信息委審定,正式認定為重點實驗室,頒發證牌,并對外公布。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X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其中,XXXX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交流、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副高(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理論素養、專業技術水平和工程實踐能力,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一般應建有學術委員會,鼓勵依托單位聘請高校、研究院所的相關專業領域權威專家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指導企業開展研究開發、進行產學研合作。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實行固定研究人員與流動研究人員相結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并大力引進國內外高端技術人才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努力實現科技資源共享,提高實驗室設備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經費由實驗室、依托單位、聯合組建單位自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

第十九條 因發展需要,對重點實驗室名稱或主要研究方向進行變更的,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經濟信息委批準。


第五章 評??估


第二十條 市經濟信息委每三年對重點實驗室整體運行情況進行一次綜合評估,評估主要包括創新投入與研究水平、創新產出與效益、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參加綜合評估的重點實驗室應按要求向市經濟信息委提交評估材料。評估材料包括《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評估表》、重點實驗室三年工作總結及相關附件(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經濟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重點實驗室的綜合評估,一般采用資料審查的形式,確有需要可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評估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評估得分60分(含)至90分之間為合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為不合格:

(一)評估得分低于60分;

(二)逾期未報送相關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四)重點實驗室實驗場所、科研試驗儀器設備原值兩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估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對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經相關程序確認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對于評估得分60分至65分(含)的重點實驗室,給予警告,并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整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重點實驗室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一)評估不合格;

(二)連續兩次評估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之間;

(三)依托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六)依托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渝經信發〔2015〕19號)和《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渝經信發〔2015〕39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渝經信發〔2015〕19號)于2015年印發以來,在我市實施已有8年,為更好的規范和加強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支撐我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重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創新現狀,我委對原《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文件制定過程

自今年年初修訂工作啟動以來,我委前期實地調研了我市部分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情況,與相關企業進行了座談交流,并與相關市級部門進行了溝通,起草形成了《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同時,已同步征求各區縣產業主管部門、部分工業企業等單位意見及建議。


三、文件主要內容

《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為“總則”,包含《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重點實驗室的定義、主要任務、建設依托單位要求和職責,以及市級主管部門職責。主要修訂內容:修改了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的部分描述;增加了鼓勵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的相關內容;刪除了依托單位“推薦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等職責要求。

第二章為“申請與條件”,包含申請重點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申請流程和申請材料。主要修訂內容:增加了同一依托單位申請不同領域多個重點實驗室不超過2個的限制。

第三章為“認定與授牌”,包含重點實驗室認定及授牌程序。主要修訂內容:修改了評審形式,增加了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等內容。

第四章為“運行與管理”,包含重點實驗室運行機制、架構、人員、管理、經費等方面的要求,以及重點實驗室更名程序。主要修訂內容:刪除了重點實驗室主任年齡、任期等限制,增加了“應具有副高(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要求;精簡了學術委員會人數、組成、會議等相關內容;簡化了重點實驗室更名流程。

第五章為“評估”,包含對已認定的重點實驗室每三年進行綜合評估的評估內容、評估材料、評估形式等,以及評估結果公布和結果運用。主要修訂內容:刪除了年度考核相關內容,將《重慶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試行)》(渝經信發〔2015〕39號)的相關內容放入本章節。

第六章為“附則”,包含重點實驗室相關情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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