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征集 | 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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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引導、支持和規范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和相關文件要求,市經濟信息委修訂了《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
根據相關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11月16日—24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11月24日前實名反饋至市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處。聯系人:劉老師;聯系電話:023—63899285;電子郵箱:liujian@jjxxw.cq.gov.cn。
附件:
1.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
附件1
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營造創業創新良好環境,支撐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促進全市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綜合服務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經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集聚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為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服務支撐的載體和場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礎設施完備、運營管理規范、商業模式清晰、創新鏈完整、產業鏈協同、服務功能齊全、服務業績突出、社會公信度高、示范帶動作用強等特點。
第三條??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樓宇產業園、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示范基地的申報推薦、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示范基地認定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示范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所在區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布局要求,四至界限明確,區域集中連片,產業定位聚焦。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重慶市內注冊且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兩年以上,經營和信用狀況良好。
(三)生產經營場所具備一定規模和良好的安防監控、生活服務、垃圾處理等配套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創新需求。入駐中小微企業4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業占比70%以上,從業人員800人以上。??
(四)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5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六)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建立明晰、完整的服務臺賬。
第七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三種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5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政務代理、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150人次以上。
(五)市場開拓。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與銀行、擔保、風投、融資服務等各類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提供融資信息、投融資對接、上市培育輔導及綜合性金融服務。年服務企業15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2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市經濟信息委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示范基地的申報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第九條??示范基地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剡\營管理機構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申請報告(附件1);
2.運營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運營管理機構上一年度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4.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5.基地入駐企業名單;
6.運營管理機構服務人員名單及上一年末社會養老保險等佐證材料;
7.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8.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9.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二)推薦。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進行初審并簽署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三)審核。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實地核查。
(四)公示。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擬認定的示范基地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認定。市經濟信息委對公示無異議的基地授予“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名稱統一表述為“重慶市+字號+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并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門戶網站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示范基地應接受市經濟信息委和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可推薦申報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十一條??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有效期滿后,市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基地將撤銷示范基地資格。
有效期內的市級示范基地,若其運營機構僅發生名稱、注冊地變更,不涉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等),可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附件2),并提交佐證材料,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查驗無誤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二條 建立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運行數據報表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年度測評制度。示范基地運營管理機構應及時、準確掌握基地運行情況,并定期報送相關信息、數據和年度報告。市經濟信息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測評結果將作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測評不合格的將撤銷示范基地稱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委撤銷其示范基地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示范基地稱號的;
(二)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被核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范基地條件和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和服務情況,或不接受、不配合檢查監督管理,經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市經濟信息委對擬撤銷示范基地稱號的,書面告知運營單位,聽取相關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市級示范基地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示范基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72號)同時作廢。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或通過復核的市級小企業創業基地,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附件2
《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年7月,為引導、支持、規范我市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和發展,進一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原重慶市中小企業局印發并實施了《重慶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渝中小企〔2016〕72號)(渝文備〔2016〕575號),至今已7年,同時,根據《關于印發﹤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發〔2018〕53號)的規定,原重慶市中小企業局已并入重慶市經濟信息委,不再保留重慶市中小企業局。因此,為保證相關工作的有序承接和權責、稱謂的一致性,應對《重慶市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1.《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國家支持利用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第五項“提升創新發展能力”“完善創新創業環境”中“推動專業化眾創空間提升服務能力,實現對創新創業的精準支持”。
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號)第(十六)“支持建設以孵化器、加速器、軟件園為主的樓宇產業園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經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按工業用地性質供地”。
4.《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以下簡稱《國家辦法》)第六條“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二、文件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主要依據《國家辦法》、《關于印發﹤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相關規定和巡視(專項審計)的意見建議,對《管理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規范、細化、簡化和完善,形成了《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具體修訂主要集中在以下二個方面。
(一)規范。
1.明確責任主體和區縣工作部門。明確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和相關日常工作的責任主體是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區縣工作部門稱謂統一為: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2.規范基地稱謂。按照《國家辦法》,將“小企業創業基地”“重慶市小企業創業基地”稱謂規范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和“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3.規范專業術語。按照《國土法實施條例》,將“土地利用、城鎮建設”相關用語規范為“國土空間規劃”,將“符合土地利用、城鎮建設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規范為“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完善。
1.完善命名規則。將《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認定。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中小企業局認定為重慶市小企業創業基地并授牌”,修改為:“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由經濟信息委授予‘重慶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市級示范基地的名稱統一表述為重慶市+字號+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2.完善動態管理相關內容。根據《國家辦法》第十七條“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和相關文件要求,在《送審稿》第十一條中明確規定雙創示范基地的有效期,并增加“簡單變更的規定”,將其修改為:
第十一條??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有效期滿后,市經濟信息委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一次,期限三年。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基地將撤銷示范基地資格。
有效期內的市級示范基地,若其運營機構僅發生名稱、注冊地變更,不涉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等),可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佐證材料,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查驗無誤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3.完善測評結果運用。根據《國家辦法》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測評不合格的基地將撤銷示范基地資格”規定,將其修改為《送審稿》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建立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運行數據報表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和年度測評制度。示范基地運營管理機構應及時、準確掌握基地運行情況,并定期報送相關信息、數據和年度報告。市經濟信息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示范基地進行測評,測評結果將作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測評不合格的將撤銷示范基地稱號;
4.完善違規違法處置。按照巡視(專項審計)的意見建議,在《送審稿》“第五章監督管理”中增加一條: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委撤銷其示范基地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示范基地稱號的;
(二)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被核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示范基地條件和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和服務情況,或不接受、不配合檢查監督管理,經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市經濟信息委對擬撤銷示范基地稱號的,書面告知運營單位,聽取相關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市級示范基地稱號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示范基地。
三、條文主要內容
《送審稿》共六章十五條,由總則、申報條件、認定程序、監督管理、附則五部分構成。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共五條)。明確了制定的依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內涵、認定管理的職責職能等。
(二)申報條件(第六條至第七條,共二條)。分別規定了申請認定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基本條件、服務功能等要求。
(三)認定程序(第八章至第九條,共二條)。明確了申請認定應提交的材料、認定的具體流程及相關規定。
(五)監督管理(第十條至十三條,共四條)。明確了市經濟信息委、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職責,對示范基地的測評、簡單變更、違法違規處置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六)附則(十四至十五條,共兩條)。明確了解釋權和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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