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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主城政策文件

科技型企業管理辦法

作者:發布時間:2022-06-24瀏覽量:116次

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和服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業為支撐、以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性科技企業為骨干的優質市場主體,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扶持和鼓勵科技型企業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依托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建立重慶科技型企業培育庫(以下簡稱“培育庫”),為自愿入庫的科技型企業提供入庫申報、統計分析、科技創新券、科技金融等各類科技管理服務,進一步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企業生長的創新生態環境,推動我市科技型企業培育工作。

第三條  各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區縣科技型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審核和推薦。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區縣推薦的科技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抽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自愿申請入庫的科技型企業應當依法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符合國家政策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資產狀況和知識產權清晰,會計核算健全,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簡稱“R&D”)經費支出歸集規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有一定數量的R&D人員和R&D經費支出,其中:

    大中型企業當年R&D人員數占從業人員總數比例≥3%,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1%。

    小型企業當年R&D人員數占從業人員總數比例≥5%,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2%。

微型企業當年R&D人員數占從業人員總數比例≥10%,R&D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3%。

上述“大中型企業”、“小型企業”以及“微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

2.有高層次科技人才1名及以上。

    3.擁有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的,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1項及以上,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重大新產品、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新藥、新型醫療器械、農業機械、動植物新品種、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3項及以上)等。

    第五條  營業務屬于下列行業的企業不適合申報科技型企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第六條  鼓勵科技型企業不斷提升創新能力,提檔升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性科技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且通過科技部備案認定的科技型企業。

    高成長性科技企業是指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研發能力,具備顛覆傳統行業或開拓新產業潛能,主營業務收入快速增長的科技型企業。分為分為牛羚企業、瞪羚企業和創新引領企業三類:

1.牛羚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20%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200萬元以上。

2.瞪羚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自主知識產權,連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30%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200萬元以上。

    3.創新引領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創辦時間較短,在行業中有顛覆式創新和引領作用;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50億元以上。

    第七條  科技型企業實行自愿申報、審核入庫、網絡管理、定期更新。具體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登錄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進入科技型企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進行注冊,經所在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填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信息表》,并且上傳“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上年度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并且需專項列出研究開發費用)等證明材料。

    2.審核。企業提交的信息和上傳材料經所在區縣科技局進行真實性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縣科技局在線推薦提交至市科技局。

    3.復核。企業申報材料經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復核后,符合條件的納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培育庫統一管理。

    4.更新。入庫科技型企業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統更新統計信息,由區縣科技局進行審核,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享受有關科技創新扶持政策。

    第八條  每年一季度,管理系統將自動篩選出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高成長性科技企業備選名單,在市科技局網站面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認為重慶市高成長性科技企業,面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完成入庫的科技型企業,管理系統將根據知識價值信用評價模型自動生成知識價值信用等級并確定相應的授信額度。

入庫科技型企業可按要求享受科技創新券、科技金融服務,以及“重慶市科技資源共享平臺”提供的購買研究開發、委托檢驗檢測、文獻下載等各類科技服務,還可申報各級政府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各類項目。

    第十條  市科技局定期對科技型企業培育工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支持區縣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參考。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定期向各區縣通報科技型企業培育情況。建立核查監督機制,定期向各區縣通報科技型企業核查情況,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申報入庫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入庫科技型企業應當按要求每年及時更新統計信息,連續兩年未及時更新統計信息的,將不再享受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提供的科技服務;入庫科技型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嚴重違背誠信要求行為的,市科技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取消其入庫資格,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報入庫,并按規定實施信用記錄和聯合懲戒。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標準和管理實施細則》(渝科委發〔2017〕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