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之7:高企認證的“三誤區”及高企申報“主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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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寫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那么接下來環紐小編,將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主體作出解讀,供大家參考:
高企申報主體: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二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對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主體)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所以,由以上內容我們能得出:高企的申報主體并不局限于企業,對于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的組織,只要能夠合法的進行經營活動,取得收入,它都有可能成為高企潛在的申報主體。
一個比較簡單的標準,如果一個實體它本身是我們所得稅法這種法律上規定的適合的納稅主體,那么很有可能它就有這個權利來申報成為高新。
在此,給大家說說申報高新企業的三個誤區
1、規模較小的居民企業不能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很多人都說一聽“高新技術企業”就感覺挺高大上的,下意識就認為規模較小的企業不能申報,所以錯過了機會。
但這恰恰是錯誤的,高新技術企業對于企業的規模沒有任何的門檻限制或要求,所有的企業不論大小,只要符合高企認定管理辦法,都可以申報并通過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2、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的居民企業不能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只要最后所取得的研發成果(知識產權、所有權)是在申報企業的,那么也就可以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3、通過技術轉讓獲得知識產權的居民企業不能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或是產學研合作等方式,只要是進行了“自主研發”的,都可以申報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PS:自主研發不等于自己去研發,同樣可以是產學研合作等方式或者技術轉讓等方式,只要能獲得研發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就可以依托這個知識產權來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好了,今天的內容就分享到這里,各企業在準備資料的過程中如果有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咨詢我們環紐科技,我們將提供專業的服務,助力企業順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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