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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必看!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政策普惠性+區域性+適用于特定情況的稅收優惠政策匯總說明~

作者:發布時間:2023-04-23瀏覽量:279次

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申請代理-咨詢合作熱線:157-2334-8380(微信同號)


為方便各行各業的企業了解以及最快享受最新稅收優惠政策,今天,環紐小編整理匯編了關于“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于特定情況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幾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內容,作以下詳細解讀,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促進科技進步、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1、動漫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動漫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1)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2)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3)《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滿足條件的的個人或者單位投資者

【優惠內容】

(1)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3)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

(4)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據】

《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3、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

【優惠內容】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①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②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③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④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⑤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⑥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⑦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⑧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⑨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⑩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2)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②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3)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4)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政策依據】

(1)《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4、研發機構進口符合條件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增值稅

【享受主體】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 1 日至 2025年12 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①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②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③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④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⑥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⑦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⑧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2)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財關稅〔2021〕44號)


5、科技館等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購買特定物資不(免)征進口增值稅

【享受主體】

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1)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2)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享受條件】

(1)科普影視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學技術普及法規定,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影視作品、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用品。

(2)科普影視作品相關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見附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

(2)《科技部等五部門關于發布“十四五”期間免稅進口科普用品清單(第一批)的通知》(國科發才〔2022〕26號)


6、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企業所得稅

1、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軟件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動漫企業

【優惠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2)《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2、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24 個月)以上;

創業投資企業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3)被投資的企業,按照國科發火[2008]172 號和國科發火[2008]362 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職工人數不超過 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 2 年(24 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按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2)其法人合伙人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要按照財稅[2008]159 號相關規定執行;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500 人的企業;投資年限滿 2 年(24 個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8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


4、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5、科研機構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研機構

【優惠內容】

科研機構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科研機構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

【政策依據】

《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6、技術轉讓所得免(減)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5)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7)《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技術先進型服務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8、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 10%;(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

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 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 號)


9、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 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3)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①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②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 號)

(2)《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 號)

(4)《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10、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可選擇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

(1)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2)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3)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享受條件】

(1)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62號)


11、轉讓創新企業CDR價差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滿足條件的的個人或者單位投資者

【優惠內容】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據】

《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三)個人所得稅

1、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優惠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享受條件】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是查賬征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

(3)激勵對象是相關技術人員;

(4)技術人員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5)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告2015年第80號)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

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含)

分期繳納。

【享受條件】

(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

(3)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80號)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4、轉讓創新企業CDR價差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滿足條件的的個人或者單位投資者

【優惠內容】

(1)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36個月,下同)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三年內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內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享受條件】

(1)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據】

《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5、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2)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3)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①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②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③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

④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4)科技人員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②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③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

④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⑤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核算,不得將正常工資、獎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四)消費稅

1、研發機構進口符合條件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消費稅

【享受主體】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環節消費稅。

【享受條件】

(1)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①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②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③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④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⑥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⑦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⑧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2)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財關稅〔2021〕44號 )


(五)關稅

1、研發機構進口符合條件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

【享受主體】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

【享受條件】

(1)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①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

②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③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④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⑥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萍耙陨细叩葘W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校、異地辦學機構。

⑦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⑧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2)免稅進口商品實行清單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另行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第一批)的通知》(財關稅〔2021〕44號 )


2、科技館等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購買特定物資免征進口關稅

【享受主體】

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1)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2)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享受條件】

(1)科普影視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學技術普及法規定,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影視作品、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用品。

(2)科普影視作品相關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見附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

(2)《科技部等五部門關于發布“十四五”期間免稅進口科普用品清單(第一批)的通知》(國科發才〔2022〕26號)


由于稅收優惠政策內容較多,本文僅展示部分內容,完整政策內容請下載下方附件進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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