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2 | 高企申報主體分析
高企申報主體: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二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對居民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主體)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由以上內容我們也能得出:高企的申報主體并不局限于企業,對于一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相關的組織,只要能夠合法的進行經營活動,取得收入,它都有可能成為高企潛在的申報主體。
一個比較簡單的標準,如果一個實體它本身是我們所得稅法這種法律上規定的適合的納稅主體,那么很有可能它就有這個權利來申報成為高新。
除此外,我們還有兩類特殊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主體:
1、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但“有效期”已滿
因為高新技術企業有“有效期”概念,一共是3年,所以在有效期滿了之后,企業需要重新認定,注意:申請標準和首次認定完全一樣。
2、跨地區搬遷的高新技術企業
跨地區,但是是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而如果是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需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比如:重慶市兩江新區從外省引入了高新技術企業,但該企業只是部分搬遷,所以這部分搬遷到兩江新區的企業需要在兩江新區重新認定,認定通過之后才有效。
相關文件: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往期回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解讀1之高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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