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小知識|影響高新企業的資格兩個爭議點
有關影響高新企業資格兩個爭議點,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01核心自主的知識產權界定存在可能性爭議。
根據2016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現實中的一些企業的生產的產品,可能存在多種技術并存的情況,而其中某些技術是否屬于重點領域,是否屬于核心支持作用,或者企業利用原有專利技術的同一產品一直處于更新升級狀態以適應市場的變化,更新升級狀態達到什么程度才被看作是新階段技術創新的實現。而這些變化的產生根源是企業技術和工藝的進步,這些技術和工藝也取得專利或非專利技術。那么對其主要產品核心技術如何界定,是存在較大爭議的地方。
從時間判定,這些產品的基礎技術產生于早期的“生產技術”,而后期持續進行的技術升級與前期的“基礎技術”已經有了區別或根本性的區別。后期升級的技術也給企業產生了經濟效益。那么這個核心技術是以哪個技術為主呢?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稅務機關無法對核心技術準確定義,僅依據“高新企業認定小組”的批文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依據。在此情況下,容易產生理解上的差異,為企業帶來較大的稅收風險。
02研發費內容與稅務機關核定內容不統一
認定管理辦法中,研發費內容與稅務機關核定內容不統一,量化內容存在的可能性爭議。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多個條件。在這些條件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的條件是相對容易量化的指標,稅務機關基本圍繞這個指標內容的真實性判斷開展審核。
按照2016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企業需要按照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對應的比例要求,進行研發費的歸集。部分企業為了達到規定標準,盡力將其他支出,在研究開發費用會計科目中歸集。這些歸集的費用在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條件比例的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75%進行扣除(非高新企業也可享受)。所以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備案與否,在一定程度上,也將直接影響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否順利實現。
按照上述邏輯關系,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真實性是企業享受高新稅收優惠的前提。稅務機關若未同意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說明稅務機關質疑企業研發費扣除可能存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如果后續經過科技部門的鑒定稅務機關的判定是正確的,這樣的結果將直接影響企業研發費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
但當前的實際情況是,企業享受高新企業所得稅優惠與部分研發費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并存。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矛盾,主要是在資格確認條件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的范圍與加計扣除的研發費范圍不一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中的研究開發費用內容大于企業所得稅法中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內容。大于加計扣除標準的研究開發費用部分,稅務管理存在很大的難度,這點尚存在爭議。如果企業已經取得高企資質且企業研發費內容缺少量化的統一標準,那將會為高新企業后期稅務管理埋下稅收隱患。
另外,企業研發費支出內容與企業產品常規性升級、設計等支出沒有明確的界限,造成研發費內容過于寬泛。當前很多企業屬于協作化生產企業,一般來說,先有訂單,后有針對性的工藝升級和設計。在設計和改造過程中有些能夠形成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但多數情況下是屬于按照產品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工藝和設計,這是否屬于研發費用往往也存在爭議。
綜述,在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確認過程中,研發費范圍應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發費內容相統一。稅務機關對研發費相關內容的確認及加計扣除的審批程序,應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前置確認程序。這樣才能使企業規避稅收風險,使企業更積極完整地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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