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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區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試行)
為助力企業發展、提升產業能級,夯實以總部經濟為龍頭,以金融服務、商貿服務、文旅服務、科創服務、健康服務、專業服務等六大產業為支撐的產業體系,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加快建設“四化”現代都市、打造“四區”首善之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適用范圍
本措施適用于在渝中區行政轄區內、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合法經營的企業,以及按規定可享受扶持支持的機構或個人。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總部企業聚集。
世界500強企業以其總部或二級子公司作為投資主體首次在我區經營的,經認定給予不超過200萬元一次性開辦扶持。中國500強、民營500強、服務業500強、新經濟500強分別以其總部或二級子公司作為投資主體首次在我區經營的,經認定給予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開辦扶持。境外世界500強企業以其中國總部及以上機構作為投資主體首次在我區經營的,經認定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開辦扶持。
(二)加大企業招商引資。
對新引進并經認定的“總大新高”企業,自企業開展經營活動起3年內,依次按其年度綜合貢獻的80%、60%、40%給予扶持。
“總大新高”企業定義
“總”:即總部企業,指管理的全資或控股分支機構3個以上,統一開票、匯總納稅的總部企業。
“大”:即重點企業,指原則上年收入(產值)應超過5000萬元(建筑、房地產開發5億元,零售2億元,批發10億元)或年度綜合貢獻超過100萬元的企業。
“新”:即基于現代信息技術,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模式的新興產業、新興業態、新興服務項目,涵蓋云計算及大數據產業、區塊鏈等新技術應用、工業互聯網、新興旅游、金融服務、專業服務、文化創意、健康養老、生物醫藥研發等新興產業項目。
“高”:即技術含量高、價值鏈高端、產業鏈占據核心地位的高端產業項目,包括世界500強、高端品牌、高新企業等具有高知名度、高附加值的項目。
(三)鼓勵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
對境內外上市企業給予不超過800萬元扶持。對掛牌融資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0萬元扶持。實現再融資的境內外上市企業,按照再融資額的0.5%,給予每年不超過200萬元扶持(具體按照相關掛牌上市企業扶持辦法執行)。
(四)支持企業扎根發展。
新引進并經認定的“總大新高”企業,在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自企業開辦之日起3年內,可按年租金的20%給予扶持,扶持金額每年不超過50萬元。新引進并經認定的“總大新高”企業,一次性購買或置換新建樓宇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自用辦公用房,可按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10%,分3年按50%、30%、20%的比例給予扶持,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存量企業經認定后可參照執行執行)。
(五)鼓勵企業高管團隊創新創業。
對新引進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企業經營發展規模,經認定,在3年內給予一定比例的高管綜合貢獻扶持。
(六)鼓勵高層次人才引進。
高層次人才帶項目團隊落戶渝中的,以科研經費、貸款貼息、場地免租、薪酬激勵等方式給予落地政策組合獎,最高可扶持3000萬元。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分類享受購房補助、學術交流、交通旅游等25項服務(具體按照相關人才扶持辦法執行)。
(七)鼓勵樓宇改造更新。
建成并正常使用5年以上、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業商務樓宇,實施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空調、車庫、智慧化等)改造更新,總投資500萬元(含)以上的,經認定可按工程投資(不含房屋購置價款、工程建設二類費用等,下同)的20%給予扶持,“億元樓宇”可扶持30%,單棟樓宇扶持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建設傳統風貌區、山城老街區和更新改造老舊廠房、閑置低效樓宇,轉型發展特色產業園、新型樓宇工業等,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認定可按工程投資的20%給予扶持,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八)鼓勵存量企業做大做強。
對區優質存量企業,參考其綜合貢獻、高管團隊貢獻、經營情況等給予扶持(具體按照相關存量企業扶持措施執行)。
三、其他
(一)對發展帶動性強、影響力大、產出效益高的項目或企業,可“一事一議”,實行“一企一策”給予扶持。
(二)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原則上每年4月15日前由行業主管部門、管委會、街道牽頭組織申報并完成初審后報區財政局,5月底前由區財政局牽頭完成復審并按程序報批。6月底前由行業主管部門、管委會、街道牽頭負責完成兌現(人才引進按照相關人才扶持辦法申報)。
(三)享受本措施扶持的新辦企業,應通過投資協議進行約定。除主要措施中第一、六、七條外,企業享受的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綜合貢獻。
(四)本措施在執行過程中,與區內其他相關政策重疊的,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原則執行。
(五)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政策《渝中區促進產業發展扶持辦法》(渝中府發〔2017〕32號)、《渝中區關于扶持樓宇經濟和總部經濟加快發展的辦法》(渝中府發〔2016〕71號)廢止后,至本措施生效前符合本措施扶持條件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