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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新區高企獎勵政策:重慶高新區支持西部(重慶)科學城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作者:發布時間:2022-12-01瀏覽量:160次

重慶高新區高企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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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企業應對照《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進行自我評價,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往期回顧: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1 | 高企“領域”選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2 | 高企申報主體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3 | 高企申報“八大條件”及“三個誤區”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4 | 高企申報第六條“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5 | 高企整理申報“資料”的四點忠告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6 | 高企申報“程序”梳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解讀7 | 高企申報第四條“科技人員占比不低于10%”的具體解析


重慶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

重慶高新區支持西部(重慶)科學城企業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激發科技企業活力和創造力,更高水平集聚各類創新資源,優化創新生態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增強高質量發展動能、高標準建設西部(重慶)科學城、推動建設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中的重要作用,結合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符合高新區產業導向,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在西部(重慶)科學城核心區(重慶高新區直管園)范圍內;

(二)經重慶市科技局備案且在“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系統”更新年度數據信息的科技型企業;

(三)按照相關要求完成年度火炬統計及國民經濟統計等科技統計報表填報工作。


第二章 加大創新投入

第三條 對內部研發投入總額達200萬元(含)以上,且較上年度有增長的企業,分別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助:

(一)內部研發投入強度達10%(含)以上的,按其內部研發投入總額的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內部研發投入強度達5%(含)-10%的,按其內部研發投入總額的4%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三)內部研發投入強度達3%(含)-5%的,按其內部研發投入總額的2%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不滿足本條上述條件但內部研發投入總額較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按其內部研發投入增長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對年末從業人員中研發人員全時當量占比超過15%且研發人員全時當量達到200人年(含)、100人年(含)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對承擔國家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的第一承擔單位,按照國家實際到位資金給予1:1的配套支持;對承擔100萬元(含)以上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第一承擔單位,按照市級實際到位資金30%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其他參與單位按上述標準減半執行。國家及重慶市規定了市區配套比例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新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得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得企業技術創新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獲得國家、市級科學技術獎的第二、第三完成單位按第一完成單位獎勵標準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他完成單位按第一完成單位獎勵標準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 培育創新主體

第七條 對成立時間在3個會計年度內的科技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萬元和500萬元的,分別給予5萬元和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對首次及連續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非“四上”企業20萬元、“四上”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30萬元、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企業50萬元的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其他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上述標準的80%執行。對新遷入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按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給予獎勵。

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取得資金貸款的,按照不超過國家同期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貸款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九條 對首次獲得認定的高新區瞪羚企業,每家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認定的高新區瞪羚企業向銀行取得資金貸款的,按照不超過國家同期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貸款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獲認定的高新區瞪羚企業,按其上年度企業凈利潤2%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首次達到獨角獸企業、獨角獸潛力企業、獨角獸種子企業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對首次獲得認定的高新區高能級領軍企業,每家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認定的高新區高能級領軍企業,按其上年度企業凈利潤1%的標準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獲認定的高新區高能級領軍企業采購高新區內非關聯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按上年度實際支付額的5%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章 建設研發機構

第十一條 對由企業牽頭建設的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獎勵。新獲批的國家實驗室,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新獲批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3000萬元支持;其他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1000萬元支持。

第十二條 對由企業牽頭建設的市級研發機構給予獎勵。新獲批的重慶實驗室,給予200萬元獎勵;新獲批的重慶市重點實驗室、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重慶市技術創新中心、重慶市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慶市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重慶市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有機構、有人員、有投入、出成果、出產品、出效益”條件,建設企業研發創新中心的企業,經認定后給予15萬元獎勵。


第五章 推動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對經重慶市及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額在100萬元以上且技術成果向非關聯單位轉移轉化的技術輸出方,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勵,單項合同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辦理技術合同登記,年實際技術交易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技術購買方給予獎勵,其中向區內非關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購買的按實際技術交易額的20%獎勵,向其他非關聯單位購買的按10%獎勵,單項合同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促成區內單位技術成果交易的技術轉移機構,按實際技術交易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市級認定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對外資在高新區直管園范圍內新設立研發機構且實際運行的,每家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境外新設立研發機構且實際運行的企業,每個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相關企業根據本辦法所獲得扶持資金,主要用于經營管理團隊培訓激勵、企業產品研發、人才引育、成果轉化等。

第十八條 相關企業應如實填報各項科技統計報表,對漏報、少報數據部分不給予資金補助;對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企業,取消當年補助資格并收回已發放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本辦法相關政策與重慶高新區管委會其他政策有重疊的,可根據企業意愿擇優選擇,但不重復享受。同一事項(如獲得獎勵、稱號或通過認證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新的一次性獎勵只獎勵差額部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7日起施行。解釋權歸重慶高新區管委會所有,具體實施細則由高新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2020年度相關獎勵和補助按本辦法執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創新促進辦法》(渝高新發〔2016〕1號)、《重慶高新區科技創新券(渝新券)管理辦法》(渝高新發〔2017〕1號)、《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成長性科技企業扶持辦法》(渝高新發〔20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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