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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發布時間:2022-12-14瀏覽量:154次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活動,加強數據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包括工業數據、電信數據和無線電數據等。工業數據是指工業各行業各領域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運行維護、平臺運營等過程中產生和收集的數據。


電信數據是指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產生和收集的數據。


無線電數據是指在開展無線電業務活動中產生和收集的無線電頻率、臺(站)等電波參數數據。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是指數據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工業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無線電頻率、臺(站)使用單位等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各類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按照所屬行業領域可分為工業數據處理者、電信數據處理者、無線電數據處理者等。數據處理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


第四條 在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下,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督促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行業監管部門)開展數據安全監管,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數據處理活動和安全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負責對本地區工業、電信、無線電數據處理者的數據處理活動和安全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業監管部門統稱為行業監管部門。


行業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數據安全監管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行業監管部門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支持推廣數據安全產品和服務,培育數據安全企業、研究和服務機構,發展數據安全產業,提升數據安全保障能力,促進數據的創新應用。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研究、開發、使用數據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六條 行業監管部門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相關標準制修訂及推廣應用工作。


第二章 數據分類分級管理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分類分級、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識別認定、數據分級防護等標準規范,指導開展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制定行業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具體目錄并實施動態管理。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組織開展本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及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識別工作,確定本地區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具體目錄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目錄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上報更新。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定期梳理數據,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識別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并形成本單位的具體目錄。


第八條 根據行業要求、特點、業務需求、數據來源和用途等因素,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分類類別包括但不限于研發數據、生產運行數據、管理數據、運維數據、業務服務數據等。


根據數據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分為一般數據、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三級。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可在此基礎上細分數據的類別和級別。


第九條 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數據為一般數據:


(一)對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較小影響,社會負面影響??;


(二)受影響的用戶和企業數量較少、生產生活區域范圍較小、持續時間較短,對企業經營、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和產業生態等影響較??;


(三)其他未納入重要數據、核心數據目錄的數據。


第十條 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數據為重要數據:


(一)對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電磁、網絡、生態、資源、核安全等構成威脅,影響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極地、深海、人工智能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重點領域;


(二)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發展、生產、運行和經濟利益等造成嚴重影響;


(三)造成重大數據安全事件或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社會負面影響大;


(四)引發的級聯效應明顯,影響范圍涉及多個行業、區域或者行業內多個企業,或者影響持續時間長,對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和產業生態等造成嚴重影響;


(五)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評估確定的其他重要數據。


第十一條 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數據為核心數據:


(一)對政治、國土、軍事、經濟、文化、社會、科技、電磁、網絡、生態、資源、核安全等構成嚴重威脅,嚴重影響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極地、深海、人工智能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重點領域;


(二)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及其重要骨干企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資源等造成重大影響;


(三)對工業生產運營、電信網絡和互聯網運行服務、無線電業務開展等造成重大損害,導致大范圍停工停產、大面積無線電業務中斷、大規模網絡與服務癱瘓、大量業務處理能力喪失等;


(四)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評估確定的其他核心數據。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將本單位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向本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來源、類別、級別、規模、載體、處理目的和方式、使用范圍、責任主體、對外共享、跨境傳輸、安全保護措施等基本情況,不包括數據內容本身。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提交備案申請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備案內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同時將備案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的應當及時反饋備案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備案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饋情況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備案申請。


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在發生變化的三個月內履行備案變更手續。重大變化是指某類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規模(數據條目數量或者存儲總量等)變化30%以上,或者其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


第三章 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對數據處理活動負安全主體責任,對各類數據實行分級防護,不同級別數據同時被處理且難以分別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按照其中級別最高的要求實施保護,確保數據持續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


(一)建立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針對不同級別數據,制定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環節的具體分級防護要求和操作規程;


(二)根據需要配備數據安全管理人員,統籌負責數據處理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協助行業監管部門開展工作;


(三)合理確定數據處理活動的操作權限,嚴格實施人員權限管理;


(四)根據應對數據安全事件的需要,制定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五)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處理者,還應當:


(一)建立覆蓋本單位相關部門的數據安全工作體系,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建立常態化溝通與協作機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數據安全第一責任人,領導團隊中分管數據安全的成員是直接責任人;


(二)明確數據處理關鍵崗位和崗位職責,并要求關鍵崗位人員簽署數據安全責任書,責任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安全崗位職責、義務、處罰措施、注意事項等內容;


(三)建立內部登記、審批等工作機制,對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處理活動進行嚴格管理并留存記錄。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收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的原則,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數據。


數據收集過程中,應當根據數據安全級別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加強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收集人員、設備的管理,并對收集來源、時間、類型、數量、頻度、流向等進行記錄。


通過間接途徑獲取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與數據提供方通過簽署相關協議、承諾書等方式,明確雙方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用戶約定的方式、期限進行數據存儲。存儲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應當采用校驗技術、密碼技術等措施進行安全存儲,并實施數據容災備份和存儲介質安全管理,定期開展數據恢復測試。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利用數據進行自動化決策的,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合理。使用、加工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還應當加強訪問控制。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提供數據處理服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根據傳輸的數據類型、級別和應用場景,制定安全策略并采取保護措施。傳輸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應當采取校驗技術、密碼技術、安全傳輸通道或者安全傳輸協議等措施。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對外提供數據,應當明確提供的范圍、類別、條件、程序等。提供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應當與數據獲取方簽訂數據安全協議,對數據獲取方數據安全保護能力進行核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在數據公開前分析研判可能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產生的影響,存在重大影響的不得公開。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數據銷毀制度,明確銷毀對象、規則、流程和技術等要求,對銷毀活動進行記錄和留存。個人、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等請求銷毀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銷毀相應數據。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銷毀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銷毀數據進行恢復,引起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法律、行政法規有境內存儲要求的,應當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工業、電信、無線電執法機構關于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的請求。非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工業、電信、無線電執法機構提供存儲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因兼并、重組、破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數據的,應當明確數據轉移方案,并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受影響用戶。涉及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應當通過簽訂合同協議等方式,明確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數據安全責任和義務。委托處理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應當對受托方的數據安全保護能力、資質進行核驗。


除法律、行政法規等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將數據提供給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跨主體提供、轉移、委托處理核心數據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評估安全風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并由本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審查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在數據全生命周期處理過程中,記錄數據處理、權限管理、人員操作等日志。日志留存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第四章 數據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數據安全風險監測機制,組織制定數據安全監測預警接口和標準,統籌建設數據安全監測預警技術手段,形成監測、預警、處置、溯源等能力,與相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建設本地區數據安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組織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本地區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及時排查安全隱患,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數據安全風險。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數據安全風險信息上報和共享機制,統一匯集、分析、研判、通報數據安全風險信息,鼓勵安全服務機構、行業組織、科研機構等開展數據安全風險信息上報和共享。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匯總分析本地區數據安全風險,及時將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件的風險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及時將可能造成較大及以上安全事件的風險向本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組織開展本地區數據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涉及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安全事件,應當立即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及時報告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在數據安全事件發生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開展應急處置,涉及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的安全事件,第一時間向本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事件處置完成后在規定期限內形成總結報告,每年向本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數據安全事件處置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對發生的可能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數據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并提供減輕危害措施。


第二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行業組織建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建立本地區數據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或渠道,依法接收、處理投訴舉報,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執法調查。鼓勵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


第五章 數據安全檢測、認證、評估管理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依據相關標準開展行業數據安全檢測、認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行業數據安全評估管理制度,開展評估機構管理工作。制定行業數據安全評估規范,指導評估機構開展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出境安全評估等工作。


地方行業監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數據安全評估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處理者應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每年對其數據處理活動至少開展一次風險評估,及時整改風險問題,并向本地區行業監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行業監管部門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落實本辦法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應當對行業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指導下,開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審查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行業監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數據安全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等,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業監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者進行約談,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 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行業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督促指導所屬企業,在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目錄備案、核心數據跨主體處理風險評估、風險信息上報、年度數據安全事件處置報告、重要數據和核心數據風險評估等工作中履行屬地管理要求,還應當全面梳理匯總企業集團本部、所屬公司的數據安全相關情況,并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八條 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涉及軍事、國家秘密信息等數據處理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政務數據處理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國防科技工業、煙草領域數據安全管理由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具體制度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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