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及指標說明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 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 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 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 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 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2.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D. 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1.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2.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 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三、部分指標說明
(一)“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是指產品安全、生產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網絡安全等各級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等出具的判定意見。
(二)“省級科技獎勵”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一、二、三等獎;“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以及國防科技獎。
(三)“股權融資”是指公司股東稀釋部分公司股權給投資人,以增資擴股(出讓股權不超過30%)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從而取得公司融資的方式。
(四)“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五)“Ⅰ類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六)“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類知識產權,其中專利限 G20成員、新加坡以及歐洲專利局經實質審查后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2.維持年限超過10年的Ⅰ類知識產權。
3.實現較高質押融資金額的Ⅰ類知識產權。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中國專利獎的Ⅰ類知識產權。
(七)所稱“Ⅱ類知識產權”包括與主導產品相關的軟件著作權(不含商標)、授權后維持超過2年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均不包含轉讓未滿1年的知識產權)。
(八)如無特殊說明,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在計算評價指標得分時,如指標值位于兩個評分區間邊界上,按高分計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