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深化四川重慶合作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工作方案》(渝委發〔2020〕7號)和《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精神,為示范推進四川、重慶兩省市產業合作園區建設,打造產業協同發展載體,構建產業協同發展新格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合作示范園區的創建范圍原則上應是經國務院、四川省及相關市州人民政府、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開放新區各產業園區、海關特殊監管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特色工業園區、產業功能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
第二章 合作重點
第三條 聚焦共同打造電子信息、汽車摩托車、裝備制造、消費品等世界級制造業集群和材料、生物醫藥等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制造業集群,通過搭建合作平臺,創新合作模式,開展多方式、多層次、多領域的合作共建,將產業合作園區建設成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制造業協同發展的重要載體,為深入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四條 建立常態化的議事協調機制,共同研究商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項,簽訂規范化、可操作的合作協議,廣泛開展共建管理機構、共建投資主體、共建重大平臺、共建商會協會、共建產業園區、共推招商引資、共創區域品牌、共建產業集群、共享技術成果、共拓產品市場和互派人員鍛煉等多種方式的交流合作。
第五條 依據各自資源稟賦、產業基礎、交通區位,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索產業園區合作共建的新模式:
(一)產業共建型。充分發揮產業園區在功能定位、產業鏈條、產業孵化等方面的互補優勢,重點圍繞做大做強電子信息、汽車摩托車、裝備制造、消費品、材料、生物醫藥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建設公共服務平臺,構建完善產業生態,加強產業分工協作,提升產業集聚效應,打造一批產業園區合作共建樣板。
(二)產業配套型。有產業配套基礎的產業園區要圍繞特色優勢產業集群特別是行業龍頭企業發展,以零部件、半成品、原材料等的配套加工為核心,開展建鏈、補鏈、延鏈、強鏈合作,著力提升兩地整機、整車、產成品本地化配套率,推動特色優勢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共同構建一批特色鮮明的產業集群。
(三)功能共建型。發揮重點產業園區在開發開放、創新驅動、保稅加工、多式聯運、要素集聚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精準定位合作共建方向,重點在補鏈成群、配套加工、科技創新、市場拓展、人才培養等領域開展全方位的交流合作,示范引領兩地產業園區合作共建。
(四)資源開發型。著力發揮有關市州(區縣)在特色優勢生態資源富集和有關產業園區在產成品精深加工能力等方面的比較優勢,開展資源開發—原材料粗加工—半成品精深加工—產成品生產方面的鏈式合作,共同培育打造特色資源精深加工產業集群。
(五)飛地經濟型。特色產業基礎雄厚、開發投資實力較強但發展空間嚴重不足的產業園區,可跨區域與發展空間、交通區位、產業基礎相對較好且產業優勢互補的產業園區進行深度合作,以飛地經濟模式合作共建產業園區,協同打造特色優勢產業集群。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創建產業合作示范園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作機制完善。兩省市相關產業園區或其所在市州、區縣政府已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明確將產業園區合作共建作為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重點任務,建立有由當地黨委政府組織領導、產業園區推進實施的產業園區合作共建工作機制,制訂有重點突出、目標明確、措施有力的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創建方案和工作計劃,且每年開展干部交流互訪、項目招商推介、龍頭企業采購等活動不少于4次。
(二)合作方向明確。產業合作園區應圍繞電子信息、汽車摩托車、裝備制造、消費品、材料、生物醫藥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發展,進一步明確園區合作共建的重點方向,其中合作共建產業原則上不超過3個,其他合作領域不限。
1.協同打造一批產業集群。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龍頭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引導相關企業與龍頭企業開展產品配套加工、產品訂單對接、技術交流合作、產品銷售服務等合作,不斷延伸產業鏈、價值鏈,共同打造一批50億級、100億級乃至500億級的特色優勢產業集群。
2.合作共建一批公共平臺。各產業合作園區要圍繞協同創新、工業設計、技術服務、檢驗檢測、智慧園區、政務服務等方面,共同建設一批公共服務平臺,為合作共建產業提供全生命周期、全產業鏈條的服務,構建形成每個產業合作園區都有1-3個公共服務平臺支撐的發展格局和產業生態。
3.聯動開展一批招商活動。各產業合作園區要抓住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重大戰略機遇,聚焦合作共建產業,聯合組建專業招商團隊,每年赴目標市場開展聯合招商活動不少于1次,力爭每年引進一批重點投資項目(含加工制造、軟件信息、研發機構),進一步增強產業合作園區的發展后勁。
(三)合作前景較好。各產業合作園區應具有較好的產業基礎和發展前景。
1.產業共建型。每個各產業合作園區規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不低于200億元,合作雙方行業龍頭企業及關聯企業數量合計不少于30家(含現有、在建或簽訂合作意向,下同)。創建期內,園區規上企業銷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8%,合作共建產業規上企業銷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10%。
2.產業配套型。產業合作配套園區規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不低于100億元,為合作方配套加工的企業不少于20家。創建期內,園區規上企業銷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8%,合作共建產業規上企業銷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10%,為合作方配套加工的企業累計達到30家以上。
3.功能共建型。每個產業合作園區規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不低于200億元,在產業協同發展、平臺共建共享等方面具有較好的合作基礎和前景。創建期內,園區規上企業銷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8%,相關功能性平臺集聚各類企業不少于100家,年均增長20家以上。
4.資源開發型。產業合作園區資源精深加工企業不少于5家,或規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不少于20億元。創建期內,園區規上企業銷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6%,合作共建產業規模工業總產值年均增幅不低于8%。
5.飛地經濟型。投建方、承建方產業合作園區規上工業企業銷售收入均不低于200億元。創建期內,飛地園區年均新招商引進工業投資項目不少于10個或年均到位工業投資不少于5億元。
(四)合作空間較大。產業合作園區應有明確的空間四至范圍,用于產業合作共建的建設用地不少于500畝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功能共建型產業合作園區可不受此限制,但應有相對集中的合作區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創建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每個產業園區原則上只能跨區域與川渝兩地的一個產業園區聯合申報創建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單獨由合作一方申報的如產業配套型產業合作示范園區,應取得合作另一方的支持同意。
第八條 申報產業合作示范園區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產業園區合作共建雙方同時分別向四川省相關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重慶市相關區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產業配套型、資源開發型可由合作一方單獨申請),國家級開發開放新區、國家級高新區及經開區由雙方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向兩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推薦。四川省相關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重慶市相關區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對符合創建基本條件的園區,分別向兩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評審。兩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到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創建申請進行審查,結合產業合作共建基礎和未來發展前景提出評審意見。
(四)批準授牌。兩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黨組對通過專家評審后的創建申請進行審議,對符合創建條件的予以批準,并按照“川渝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合作產業領域)”名稱予以命名授牌,并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申請創建為產業合作示范園區的應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有關數據應以各級統計機構和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四川省相關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重慶市相關區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推薦文件。
(二)兩省市產業園區或其所在市州、區縣政府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
(三)《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產業合作示范園區申報表》。
(四)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創建工作方案,應包括總體要求、創建目標(以三年為一個創建周期)、主要任務(包括但不限于產業規劃、空間布局、平臺建設等)、支持政策、組織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組織領導、考核評價、宣傳引導)等方面的內容。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優先將雙方合作共建的特色優勢產業納入兩省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總體布局,省市重大研發、制造及關聯配套項目優先向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布局,引導合作共建產業集聚集群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產業合作共建成效較好的合作雙方聯合向國家有關部委申報創建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優先推薦四川省內市州級產業合作示范園申報創建省級開發區,優先支持合作共建產業申報創建省市級特色產業基地(產業集群)。
第十二條 兩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重點支持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內的技術創新、工業設計、檢驗檢測認證、工業互聯網、智慧園區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標準廠房、樓宇產業園等產業發展載體建設,以及電子信息、汽車摩托車、裝備制造、消費品、材料、生物醫藥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群發展。
第十三條 支持產業合作示范園區通過互派管理人才、專業人才掛職鍛煉或跟班學習的形式,開展干部交流與培訓,進一步提升產業合作園區干部素養。推動兩省市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產業園區、重點企業開展產教融合、產學研園合作,圍繞優勢產業集群發展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第六章 規范管理
第十四條 產業合作示范園區應每季度末報送產業園區合作共建工作推進情況,并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產業園區合作共建工作總結。季度工作推進情況、年度工作總結由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向所在市州、區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合作方為國家級開發開放新區、國家級高新區及經開區的由其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報送)報送兩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在創建期滿后要開展績效評估,對未實現創建目標的,將予以整改或者撤銷示范園區稱號。對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建設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在產業規劃布局、合作共建產業方向等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產業合作示范園區創建基本條件的,將對其產業合作共建方向進行調整或者撤銷示范園區稱號。
第十六條 產業合作示范園區要加大宣傳力度,總結推廣產業園區合作共建的新模式、新路徑、新經驗、新成效,不斷擴大產業園區合作共建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中的地位和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