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區重點實驗室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和科研平臺建設,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全區高質量發展,參照《重慶市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巴南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區重點實驗室)是本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區重點實驗室旨在培育國家級、市級重點實驗室。
第三條 區重點實驗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建設,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擇優激勵、動態調整、規模適度”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主要分為院校類重點實驗室和企業類重點實驗室。
(一)院校類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設,主要面向學科前沿和重大科學問題,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集聚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和團隊,為提升源頭創新能力、實現可持續創新發展提供先進理論技術、人才團隊等科技支撐。
(二)企業類重點實驗室依托企業(含轉制院所)建設,主要圍繞巴南產業發展布局與區域特色,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開發,集聚和培養優秀技術創新人才和團隊,力爭在相關領域取得技術突破,引領行業技術進步,支撐我區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巴南區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區科技局)是區重點實驗室的牽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國家、市關于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區重點實驗室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三)組織區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評估、調整和撤銷,推薦申報重慶市重點實驗室;
(四)指導全區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重點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五條 區級有關部門是區級重點實驗室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本系統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有:
(一)具體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重點實驗室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監督重點實驗室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
(二)制定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政策措施,注重體制機制創新,賦予重點實驗室主任在內部崗位設置、科研活動組織、選人用人、績效獎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配合區科技局、區級有關部門做好重點實驗室申報、評估等相關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并報區科技局核準;
(五)組織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七條 區科技局圍繞全區重點領域和發展方向,有計劃、有重點的擇優建設,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八條 申請建設區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他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獨立法人機構,保證每年為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提供不低于40萬元的運行經費;
(二)從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一般應為申報單位自主建設且有效運行1年以上的重點實驗室;
(三)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研究方向應符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在本領域處于全市乃至國內領先地位,掌握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四)有較高水平學術帶頭人,擁有一支數量合理、結構優化、創新意識強、相對穩定的科技創新隊伍,并具有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的能力。院校類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究人員不少于15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40%;企業類重點實驗室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30%。
(五)重點實驗室場地面積8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值800萬元以上,科研儀器設備與研究方向配套且滿足研究需求,從事軟件研究開發等特殊行業的重點實驗室可適當低于以上標準;
(六)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體系和開放共享的運行機制,科技創新績效比較顯著。
(七)未獲得國家、重慶市重點實驗室認定。
第九條 區重點實驗室的設立程序:
1、區科技局發布區重點實驗室申報通知;
2、新建區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巴南區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
3、區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
4、區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審核確定認定名單。認定結果在區政府官方網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會監督。
5、經公示無異議的實驗室,由區科技局行文批準。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區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區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報區科技局備案。
第十一條 區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應為依托單位固定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8個月;主要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戰略、目標及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開放課題等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相關領域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水平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5-7人(單數),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的高水平專家擔任,經依托單位聘任并報區科技局備案。學術委員會主任不能由同一重點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勞動關系在依托單位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員。重點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積極構建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協調發展機制,充分發揮在學科領域及行業科技進步中的引領作用。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開放機制,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市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市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結合自身特點,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眾開放活動和科普工作。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實驗室的單臺(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重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實現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高效運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多家聯合組建(包括與國內外合作共建)的區重點實驗室,應由依托單位與有關單位就各自在組建與運行中的責任權利進行協商,并向區科技局提交協議書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變更名稱、主任、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和重組的,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報區科技局核準。其中企業類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如出現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等重大情況變更,自動撤銷,重新認定。
第五章 激勵與支持
第二十二條 區重點實驗室每年進行運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報告,于次年3月份向區科技局上報《巴南區重點實驗室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區重點實驗室認定的申報單位,區科技局將在區級科研項目立項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與傾斜,對申報市級重點實驗室等科創平臺予以優先推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區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巴南區XX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Banan Key Laboratory of XX(依托單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