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實施辦法
各區縣(自治縣)科技、財政、金融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快完善科技創業投融資體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企業,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實施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印發前,種子基金已支持項目仍按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引導基金合作方出臺的種子基金運營管理規則完成后續支持和服務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種子基金運營管理一律按照《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企業創新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58號)精神,加快完善科技創業投融資體系,大力培育科技型企業,特設立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利用市級財政科技發展專項資金設立,屬于政策性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引導基金回收的本金和投資收益自動存入引導基金專賬。
第三條?引導基金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共同負責管理,共同決策以下事項:
(一)審定種子基金設立、清算等方案;
(二)審定引導基金損失核銷方案;
(三)引導基金其他需要共同審定的事項。
市科技局同時負責確定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引導基金合作方共同出資設立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的種子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日常運營管理。
(一)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國有獨資的企業法人;
2.有管理財政專項資金(基金)經驗的團隊;
3.搭建有全市統一的種子基金信息管理平臺和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事項:
1.負責引導基金資金管理,履行種子基金出資人職責;
2.指導引導基金合作方擬訂種子基金組建等方案;
3.擬訂引導基金損失核銷方案;
4.指導監督種子基金管理運行,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報送種子引導基金運行報告;
5.受理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及其開戶銀行等變更手續的備案;
6.開展引導基金涉及的數據統計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7.其他需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承擔的工作。
(三)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每年開展引導基金相關工作的經費按照引導基金的一定比例列支。具體比例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綜合考慮引導基金規模、種子基金投資情況和運營管理工作量等因素確定,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年。
第五條?引導基金組建種子基金應遵循下列規則:
(一)引導基金與引導基金合作方均以貨幣出資;
(二)每支種子基金規模不低于500萬元;
(三)引導基金在每支種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超過40%、出資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引導基金合作方發起組建種子基金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種子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低于60%;
(二)擁有承擔種子基金運營管理的國有科技金融服務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
第七條?種子基金組建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引導基金合作方制定種子基金組建方案。方案內容應當包括:種子基金的出資人、總規模、出資比例、運營管理機構、專賬開戶銀行、投決會成員名單等。
(二)方案報批。每年7月底前,引導基金合作方將種子基金組建方案提交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初審通過后,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報至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審批。
(三)簽訂協議。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同意設立種子基金后,引導基金合作方、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簽訂三方協議,明確種子基金運營管理相關事項。
(四)撥付資金。引導基金合作方將組建種子基金的資金撥付至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開設的種子基金專賬后,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約定的出資比例撥付引導基金至種子基金專賬。
第八條?種子基金以公益參股方式支持本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堅持只參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資、不參與被投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支持對象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一)已入庫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系統;
(二)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時間未超過5個(含)納稅年度;
(三)企業或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團隊核心成員近一年無科研失信行為,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連續30天以上的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及無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競爭力的未決訴訟。
第九條 種子基金由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運營管理工作。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由引導基金合作方在其管理的國有科技金融服務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中確定。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引導基金合作方每年予以安排。
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事項:
1.代表種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
2.按種子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種子基金;
3.為支持對象提供科技金融服務;
4.負責投資、回收和組織損失認定;
5.負責數據統計、宣傳培訓等管理工作;
6.負責種子基金管理運行,及時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引導基金合作方報送種子基金運行報告;
7.完成委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支持項目的風險控制。
第十條?種子基金由投資決策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決會”)決策年度投資方案和投資的項目、投資項目退出、投資項目損失核銷等重大事項。
投決會由引導基金合作方科技管理機構牽頭設立,人數為五人至十人。成員除引導基金合作方科技管理機構和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外,可以包括引導基金合作方分管領導干部和經濟、金融、法律、企業管理、創業投資等領域專家。種子基金的投決會成員名單應書面抄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投決會決策事項實行會議票決制,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決策意見須超過投決會半數成員同意方能生效。投決會的決議應書面抄送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應于每年初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制定年度投資計劃。當年支持的項目數量以年度計劃投資總額為限。
第十二條?種子基金采取分類分級的辦法投資項目。
(一)種子基金對項目的分類分級方法如下:
1.第一類為首選投資項目。支持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型企業:
(1)屬于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
(2)擁有的成果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
2.第二類為擇優投資項目。支持對象為依托下列級次項目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1)第一級為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2)第二級為省部級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3)第三級為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組織路演活動涌現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
(4)第四級為種子基金出資方認可的其他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評選的優質項目。
(二)種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按下列要求執行:
1.符合條件的前款第一類首選投資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80萬元。
2.符合條件的前款第二類(1)擇優投資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60萬元;(2)擇優投資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50萬元;(3)(4)擇優投資項目支持額度不超過40萬元。
(三)種子基金對項目的投資原則如下:
1.先支持首選投資項目,再支持擇優投資項目。
2.首選投資項目按照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依序支持。
3.擇優投資項目按照級次依序支持,同一級次的項目按照設獎等級或得分高低依序支持;同一級次項目的獎級和得分相同時,優先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
第十三條?種子基金投資應按照“種子基金投資額度/(企業公允價值+種子基金投資額度)×100%”計算后確定持股比例。如計算結果顯示種子基金為最大股東時,則調減投資額度至種子基金為第二大股東為止。
種子基金參股期內原則上由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代持參股企業股份,也可由引導基金合作方另行指定一家國有機構代持。
前款所稱的企業公允價值,特指被投企業原股東實際出資總額或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列凈資產總額中的較大數值。
第十四條?種子基金投資項目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每年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在“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系統”發布通知2次,明確各種子基金受理投資申請的范圍和時限。每次受理申請時間應不低于2個月。
(二)提交申請。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通過“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系統”向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在線提出申請,并將相關證明資料和商業計劃書、資金使用計劃表等紙質材料送達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
(三)投資決策。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將受理的申請項目提交投決會審議。投決會按照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決策。
(四)投資項目。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與投決會同意支持的科技型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并將種子基金投資額劃轉至被投企業。
第十五條?種子基金投資項目形成的股權和財產份額可采取企業回購、股權轉讓、IPO上市交易或投資協議約定的方式退出。
第十六條?種子基金投資項目五年內可由被投企業股東按種子基金投資額原值回購股份。
被投企業股東三年內原值回購的,種子基金的投資分紅全額無償讓渡給其他股東。
被投企業股東五年內原值回購的,種子基金第四年、第五年投資分紅的50%無償讓渡給其他股東。
種子基金投資分紅無償讓渡對象不包括種子基金參股后新增的股東。
第十七條?被投企業五年內未回購種子基金股權,視其是否實現提檔提質發展,實行分類處理。本款所稱的提檔提質發展,指被投企業取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編碼,或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或完成股份制改造。
(一)被投企業未實現提檔提質發展的,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有權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或按照第十五條的方式退出股份。
(二)被投企業實現提檔提質發展的,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可按照下列標準以種子基金原值讓渡部分股份給其他股東后,未讓渡股份實行同股同權,享受投資分紅和承擔生產經營損失。
1.對取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編碼的,種子基金原值讓渡所持股份的20%。
2.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種子基金原值讓渡所持股份的40%。
3.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種子基金原值讓渡所持股份的60%。
第十八條?種子基金回收的本金自動存入種子基金專賬。種子基金投資收益彌補以往年度種子基金本金損失后的收益部分,由引導基金合作方提取40%(最高不超過50萬元),按照6:4的比例用于獎勵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充實引導基金,其余部分存入種子基金專賬。
第十九條?種子基金資金到位后,資金使用未按第十一條規定執行的,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對未使用資金中引導基金的出資部分進行回收。
第二十條?種子基金投資項目出現損失,經投決會審定、公示、核銷后,由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備案。應予核銷的損失包括以下幾種:
(一)股權依法轉讓出現的損失;
(二)因被投企業破產、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原因清算出現的損失;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被投企業無法持續正常生產經營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啟動種子基金清算程序,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擬訂種子基金清算方案,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審批。
(一)種子基金到位資金超過1年未使用;
(二)經投決會審定的核銷損失超過種子基金在投原值和剩余資金總和的70%;
(三)因其他情形經協商一致同意清算。
種子基金清算后出現損失的,由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擬訂種子基金損失核銷方案(包括種子基金損失情況、引導基金損失核銷額度等)并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審批。清算后剩余資金,按原出資渠道和比例退還。
第二十二條?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種子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應加強日常監督和風險防控,建立公開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未按種子基金相關規定執行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支持項目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種子基金支持,違規使用資金的,將給予科技信用記錄、列入科技系統黑名單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對其享受科技領域財政資金支持予以限制;引導基金合作方也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給予收回投資資金、公開曝光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引導基金合作方”,包括區縣政府(園區管委會)、高校、科研院所、人民團體等機構或組織;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特指納入“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系統”的科技型企業。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創業種子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渝科局發〔201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