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為優化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環境,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進步,加速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進程,并有效控制潛在風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機動車登記規定》、《重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試行辦法》(渝府令〔2022〕350號)、《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規范(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特制定本細則。
智能網聯汽車在本市轄區內的各類道路上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和政策先行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共同成立重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聯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小組”),協調推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工作,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據實際需求組織有關領域專家成立重慶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相關專家委員會,為本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工作提供咨詢、指導服務。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據實際需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根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需要和道路基礎條件,劃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用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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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道路測試與應用條件
第一節?基本條件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出行服務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為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購買不低于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獲得不低于500萬元的事故賠償保函;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具備對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及遠程監控平臺的網絡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要求:
(一)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
(二)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三)應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智能網聯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四)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五)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至4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1年:
1.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臨時行駛車號牌信息等);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5.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6.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7.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8.反映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
9.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六)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應在封閉場地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具備進行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條件,并由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封閉場地測試驗證報告。
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要求:
(一)與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四)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五)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
(七)須經過不低于50小時的道路測試與應用專業培訓,包括危險場景下接管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控制的專業培訓,熟悉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道路測試與應用方案,具備緊急狀態下的應急處置能力;其中所申請道路測試與應用功能的駕駛管理培訓時間不低于40小時;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節?道路測試附加條件
開展道路測試除滿足道路測試與應用申請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經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評審通過的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測試路段、道路測試時間、道路測試項目、道路測試評價規程、道路測試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第三節?示范應用附加條件
開展示范應用除滿足道路測試與應用申請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開展示范應用的車輛,應在擬進行示范應用的路段進行合計不少于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道路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二)具有經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評審通過的示范應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應用目的、示范應用路段、示范應用時間、示范應用項目、示范應用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三)示范應用主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參與示范應用人員人身安全,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四節?示范運營附加條件
開展示范運營除滿足示范應用申請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示范運營主體應由一個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示范運營服務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劃分的協議。
(二)申請開展示范運營的車輛,應在擬進行示范運營的路段進行合計不少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示范應用,在示范應用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示范運營車輛具有開展道路運輸運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
????(四)示范運營主體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運營資質。
(五)示范運營駕駛人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六)示范運營主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保障制度。
(七)具有經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評審通過的示范運營方案,至少包括示范運營路段、示范運營時間、示范運營項目和模式、示范運營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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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測試與應用申請材料
第一節?道路測試申請材料
道路測試申請材料包括:
(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申請表(參考附件2);
(二)申請主體工商注冊相關文件;
(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四)已安裝車輛數據記錄裝置(黑匣子)且具備實時回傳數據能力的證明;
(五)車輛基本情況說明;
(六)機動車出廠合格證;
(七)車輛一致性證書;
(八)環保隨車清單(新能源車提供);
(九)購買交強險、商業險相關證明;
(十)封閉場地測試報告;
(十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十二)車輛改裝情況說明;
(十三)車輛自動駕駛相應級別說明;
(十四)駕駛人身份證和駕駛證;
(十五)駕駛人與申請主體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十六)駕駛人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交通事故的自我承諾;
(十七)駕駛人無服用國家管制藥品或麻醉藥品承諾書;
(十八)駕駛人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培訓證明;
(十九)申請主體企業技術文件;
(二十)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二十一)道路測試方案。
第二節?示范應用申請材料
示范應用申請材料除道路測試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
道路測試階段完整總結報告;
道路測試里程及安全運行證明;
(三)示范應用方案及風險告知書;
(四)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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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測試與應用申請流程
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申請參照申請流程圖(參考附件1),流程如下:
(一)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向市經濟信息委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市經濟信息委收到材料后委托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
(二)材料初審合格后,市經濟信息委組織聯合工作小組相關單位于15日內進行評審。
(三)評審通過后,市經濟信息委為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提交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參考附件3)簽章,并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通知書》。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通知書》,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應要求,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四)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周期結束后,道路測試主體、示范應用主體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交予聯合工作小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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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
第一節?基本要求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在上路開展道路測試與應用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范圍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日常巡查;對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通知書》,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相應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的安全狀況等,可要求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調整、暫停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處理情況及時向市級相關部門報告。
道路測試與應用過程中的相關規定:
(一)隨車攜帶《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通知書》。
(二)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駕駛位上配備有該車通過審核的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
(三)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須在車身張貼醒目的“智能網聯道路測試車輛”或“智能網聯示范應用車輛”或“智能網聯示范運營車輛”標識(參考附件7)。
(四)道路測試與應用駕駛人應當在上路前對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進行認真檢查;若存在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的,不得上路開展道路測試與應用。
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發生系統功能增減、部件變更、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改變等情況時,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立即停止相應車輛的道路測試與應用活動,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聯合工作小組提交《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變更信息表》(參考附件4),申請變更相關信息,在聯合工作小組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通過后方可繼續開展道路測試與應用。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每6個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參考附件5),并在道路測試與應用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政策先行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應當每6個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
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政策先行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指導,及時總結先行先試的經驗成果并在全市推廣。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簡化程序申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
(一)增加同一車型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的;?
(二)擴展同等類型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范圍的;
(三)智能網聯汽車已經在其他省、市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功能道路測試與應用的。
承擔智能網聯汽車技術檢驗檢測的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應向社會公開測試服務項目以及收費標準,對測試結果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檢測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車輛強制性檢驗項目等并出具封閉場地測試報告的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不能承擔同一車輛道路測試與應用申請材料的評審工作。
第二節?道路測試其他要求
開展道路測試除滿足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基本要求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 個月,且不得超過道路測試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二)道路測試過程中,道路測試車輛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及貨物。
第三節?示范應用其他要求
開展示范應用除滿足道路測試與應用管理基本要求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示范應用駕駛人應提示體驗測試員坐在后排并系好安全帶,車內監控設備應同時記錄駕駛人及體驗測試員的情況。
(二)示范應用主體應提前告知體驗測試員以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體驗測試員人身安全。
(三)不得利用示范應用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四)應在車輛額定乘員和核定載重量范圍內搭載體驗測試員或貨物,并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五)開展示范應用的路段范圍不得超出車輛已經完成道路測試的路段范圍。
(六)對體驗測試員以及貨物擁有者提示乘座安全和行為規范;在示范應用過程中,體驗測試員以及貨物擁有者應當嚴格遵守乘座安全提示和行為規范。
(七)示范應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示范應用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六章??網絡信息安全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數據和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建立覆蓋智能網聯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對軟件升級進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聯合工作小組應對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的企業網絡安全保障能力開展定期評測。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
(二)明確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三)建立數據資產管理臺賬,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
(四)建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網絡和數據持續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
(五)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存儲;
(六)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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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通安全
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上路行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申領號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通知書;
《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的證明和憑證;
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并在號牌背面簽注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有效期等內容。
取得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交通信息卡。
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將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和機動車交通信息卡粘貼在車內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
(二)隨車攜帶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三)駕駛人始終監控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立即從車內采取應急措施;
(四)在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時間外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五)不得擅自變更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件;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則。
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具備管轄權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處理。
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警;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對僅造成財產損失、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可以引導駕駛人自行拍照固定證據后將車輛移動至路邊不妨礙通行安全的地方并實施快速處理;對于需要出警處置的,立即派員出警。
對造成人員傷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當立即派員處警,并在24小時內報告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交管局接報后,應當及時派員指導、參與調查處理。
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依法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處理。
對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依法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在道路測試與應用期間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車輛損毀的,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合工作小組。?
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車輛損毀的,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等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分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道路測試與應用主體應當在事故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參考附件6)等相關材料上報聯合工作小組;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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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應用的有關定義:
道路測試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測試驗證活動。
示范應用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實際載人、載物的測試驗證活動。
示范運營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的商業化試運營活動。
道路測試主體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進行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獨立法人單位。
示范應用主體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實際載人、載物測試驗證活動的獨立法人單位。
示范運營主體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載人、載物商業化試運營活動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體。
道路測試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安全要求并裝配有智能網聯系統的機動車輛。
示范應用車輛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應用路段上完成道路測試后,進入到示范應用階段的道路測試車輛。
道路測試駕駛人是指在道路測試過程中坐在道路測試車輛駕駛座位上,負責監測車輛行駛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車輛控制的專業人員。
示范應用駕駛人是指在示范應用過程中坐在示范應用車輛駕駛座位上,負責監測車輛行駛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車輛控制的專業人員。
智能網聯功能是指道路測試與應用車輛上,不需要駕駛人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并代替駕駛人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智能網聯系統是指在某一時段內,能執行智能網聯功能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的軟硬件系統。僅含以下機動車輔助類自動化系統不屬于智能網聯系統:主動安全輔助系統、電子盲點輔助系統、防撞系統、緊急制動系統、停車輔助系統、自適應巡航系統、車道保持輔助系統、車道偏離報警系統、交通堵塞排隊援助系統等。
監控裝置是指具備監測車內駕駛人駕駛行為、采集車輛運行狀態以及判斷車輛是否處于智能網聯狀態等功能,并具備實時傳輸相關數據功能的設備。
體驗測試員是指充分了解智能網聯汽車載人示范應用的內容、范圍及風險,自愿參與載人示范應用并已簽署相關協議的具有相應條件的自然人。
測試里程是指智能網聯汽車在實際道路測試中,處于智能網聯狀態下累計的測試里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施行?!吨貞c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渝經信發〔2020〕1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