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提升制造業創新能力,規范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運行和管理,根據《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工信廳科〔2017〕64號)、《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年度考核辦法(暫行)》(工信廳科〔2018〕37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是以提升制造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重點領域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等為重點,由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自主結合,以企業為主體,以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市級新型創新載體。
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分為綜合類和行業類。綜合類主要指面向產業發展需求,以成果轉化和突破產業共性技術難題為目標,為區域及全市產業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先進創新平臺;行業類主要指聚焦行業細分領域關鍵重要技術創新攻關的領先研發機構。
第三條 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應結合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布局,立足重慶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重點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支柱產業發展需求,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匯聚各方創新資源,突出協同創新取向,完成從技術開發到轉移擴散到首次商業化應用的創新鏈條各環節的活動,打造跨界協同的創新生態系統。
第四條?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實施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認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有關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經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初審、推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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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報和認定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單位或牽頭單位應在本領域有顯著的領先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較強的技術擴散、輻射與轉移能力以及成果轉化能力。
(二)綜合類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匯聚了一批行業創新領軍人才和研發團隊;創新成效和成果轉化成效顯著,是我市重要的技術創新策源地,已成功開發或轉化科技成果不低于5項;擁有獨立的辦公場地、完善的研發試驗場地和先進的研發試驗儀器設備,研發試驗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行業類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單位能夠代表我市該行業(領域)最高的技術創新水平,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股東包括2家及以上本領域龍頭企業或科研院所、高校等優質創新資源;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行業創新領軍人和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擁有獨立的辦公場地、完善的研發試驗場地和先進的研發試驗儀器設備,其年度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應不低于30%。
(三)鼓勵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單位采取“公司+聯盟”的模式運行。
第六條 認定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知。市經濟信息委根據我市制造業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建設情況,按照“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的原則,全年接受申報,適時開展認定工作。
(二)申報及推薦。申報單位編制報送《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附件1)、《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附件2)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附件3),經區縣經信部門初審,出具推薦意見,推薦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委。
(三)綜合評審。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評審,提出專家評審意見,經綜合評估,確定擬認定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名單,報委黨組會審定同意,并向社會公示。
(四)批復認定。對公示后無異議的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市經濟信息委予以發文公布和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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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評估
第七條?市經濟信息委對運行滿一年的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考評對象評估當年不另進行考核。
第八條?年度考核在每年底進行。市制造業創新中心于年初編制年度工作目標計劃,主要包括建設運行目標、年度技術研發及成果轉化目標、投資及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等相關情況,報市經濟信息委作為年終考核驗收依據。
第九條 定期評估的主要內容是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活動開展、創新成效及后續三年發展規劃等情況。
第十條?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考核評估采用資料審查、答辯評審、現場核查等形式,由市經濟信息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并對考評結果確認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結果運用。
(一)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己嗽u估結果是爭取市級和國家級項目資金支持的主要依據。
(二)考核評估結果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
(三)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給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結束經專家組評估仍為不合格,或三年定期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撤銷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并發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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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持和管理
第十二條?對新認定的和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市級及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市經濟信息委將在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中給予資金補助。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情況采取通報批評、收回財政支持資金、撤銷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等措施:
(一)逾期未報送相關材料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定期評估不合格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的;
(六)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創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銷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稱號的;
(八)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承擔載體被依法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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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以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
??????2.重慶市XX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方案
??????3.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
附件下載:渝經信科技2022019關于開展2022年重慶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