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企業研發準備金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以大數據智能化為引領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劃 (2018—2020年)》(渝委發〔2018〕1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企業創新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58號),為推動我市企業普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導企業有計劃、持續地增加研發投入,規范資金管理,結合我市企業研究開發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研發準備金是指為保證企業研發項目的資金需求,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內部權力機構的決議,在研發項目實際開展研發活動前或研發過程中提前儲備的專門用于研發項目支出的資金。
研發準備金制度是指規范研發準備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項的管理措施。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研發投入報統等情況測算年度補助資金額度,對全市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大中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大中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根據上一年度實際研發投入一定比例予以事后補助。
第四條 享受企業研發準備金補助的企業應當建立并運行研發準備金制度,同時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對研發準備金制度的建立及執行等有關情況進行備案。
第五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企業開展研發準備金制度備案,負責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及執行,負責資金績效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下達,組織實施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市科技局負責聯合審核擬支持企業是否存在重復享受政策的情況,在科研項目申報中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給予關注和支持。
市稅務局負責提供企業自主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相關情況。
市統計局負責組織企業依法依規報送研發經費投入數據,提供上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報統相關情況。
市金融監管局負責推進金融機構和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深度合作,積極利用各種投融資平臺,拓展企業研發投入的融資渠道。
第二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補助條件。
(一)重慶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大中型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大中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
(二)企業按統計部門要求如實進行了研究開發費用報統。
(三)企業已向稅務部門自主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四)企業已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按要求將研發準備金制度及年度研發準備金預算金額等研發工作有關情況在重慶市經濟信息委研發準備金備案平臺上完成備案。
(五)企業開展的研發活動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重點鼓勵企業投入到高新技術領域、重點支柱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六)企業在相關信用信息查詢之日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且在同一申報方向未獲得市級其他財政經費支持。
第七條 補助依據。
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情況。
第八條 補助標準。
對符合補助條件且研發投入強度達到我市同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按照研發投入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給予后補助,具體補助比例根據年度資金預算和企業申報情況確定。
單個企業獲得的補助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補助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不予補助。
第九條 申報補助的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研發準備金補助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填報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
(三)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提交的相關表格;
(四)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相關資質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章 補助程序
第十條 申報通知的發布。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發布當年度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流程及要求。企業按照當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到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報送到產業主管部門)。中央駐渝企業及市屬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申報。
第十二條 初審。申報受理截止后,各區(縣)經濟信息委(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稅務、統計部門對企業是否符合補助條件進行審核,匯總上報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三條 復核。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科技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和市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對匯總的企業研發投入相關資料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確定補助計劃。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復核結果確定企業研發準備金補助資金擬補助計劃。
第十五條 網上公示。市經濟信息委對經審定的擬補助計劃按程序向全社會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分別下達項目計劃和資金文件。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委牽頭啟動核查程序,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資金撥付。市級補助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統一下達區縣財政,區縣財政收到文件后30天內撥付到相關企業。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區(縣)經濟信息委、財政局等部門以及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研發準備金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績效評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企業對自身信用狀況、研發活動及數據真實性、和違約責任進行書面承諾。企業應加強對研發準備金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會計核算,切實將補助資金用于企業研發活動,并注重發揮好補助資金的經濟效益,不得用于非科研項目的基本建設、生產經營、人員待遇等支出,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九條 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虛報冒領、擠占、截留和挪用補助資金,如有違背,一經查實,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的單位,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按規定追回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市、區縣相關部門等涉及補助資金分配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如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開發區可參照本細則制定轄區內關于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到2022年12月30日止。如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重慶市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實施細則》(渝經信發〔2016〕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