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江新區促進企業上市掛牌扶持辦法》政策解讀
重慶兩江新區促進企業上市掛牌扶持辦法
為深學篤用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努力在融入服務新發展格局中展現新作為,緊扣打造內陸開放門戶和重慶智慧之城的新定位和建成高質量發展引領區、高品質生活示范區的新目標,深入貫徹全市推動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融資工作專題會議精神,進一步調動兩江新區企業境內外直接融資的積極性,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步伐,迅速做大做強企業,形成一批行業優勢明顯、主營業務突出、經營業績良好、市場競爭力強的上市公司,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81號)、重慶市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渝上市辦〔202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重慶市兩江新區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注冊、經營、納稅、入統在兩江新區指定區域(包括鴛鴦、人和、天宮殿、翠云、大竹林、禮嘉、金山、康美8個街道和魚嘴鎮、復盛鎮、郭家沱街道、龍興鎮、石船鎮、水土鎮、復興鎮7個建制鎮街),并已納入重慶市擬上市企業后備庫的企業。兩江新區直管區范圍內其他區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適用原則
兩江新區設立上市扶持專項資金。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三、職責分工
重慶兩江新區企業上市工作辦公室(設在兩江新區現代服務業局,以下簡稱“兩江新區上市辦”)負責組織新區擬上市企業開展重慶市擬上市企業后備庫申報、初審,并向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推薦意見。會同各相關單位為擬上市企業做好改制掛牌上市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和管理。
兩江新區財政局負責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專項資金撥付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上市扶持專項資金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對成功上市、掛牌企業給予資金扶持。
(一)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
對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最高1200萬元資金扶持,分階段兌現:
1.在上市輔導備案后,給予200萬元資金扶持;
2.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給予300萬元資金扶持;
3.在成功上市后,給予700萬元資金扶持。
(二)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英國倫敦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800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資金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落戶兩江新區以來累計對兩江新區綜合貢獻。
(三)新三板掛牌
1.對在新三板創新層成功掛牌的企業,給予400萬元資金扶持;
2.對在新三板基礎層成功掛牌的企業,給予200萬元資金扶持;對由新三板基礎層轉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200萬元資金扶持;
3.對新三板掛牌企業成功轉到境內或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參照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補足差額。
(四)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
符合兩江新區主導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專精特新板掛牌的,給予10萬元的扶持資金。
(五)對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為基準,對其上市前三個年度(不含上市當年),每年以上一年度經營利潤所得對兩江新區綜合貢獻為基數的增量部分全額給予資金扶持,累計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六)對在主板、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以上市日期為基準,在2021年內上市額外獎勵500萬元、在2022年內上市額外獎勵300萬元、在2023年內上市額外獎勵200萬元。
第七條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為基準,對其上市前三年(不含上市當年)每年研發投入(以審計報告中的研發支出為準),按照5‰的比例給予資金扶持,每年扶持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上市企業的單個自然人股東因限售股解禁交易在兩江新區指定區域內扣繳個人所得稅,且當年轉讓限售股所得對兩江新區綜合貢獻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以其轉讓限售股所得對兩江新區綜合貢獻為基數,按90%額度給予個人資金扶持。
第九條上市企業通過發行可轉債、配股、定向增發等方式再融資且所融資金額投入到兩江新區直管區范圍內項目的,按再融資投入兩江新區直管區項目金額的1‰予以資金扶持,針對單次再融資項目的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對市外上市企業遷入兩江新區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企業資金扶持。
五、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重慶市擬上市企業后備庫入庫企業申報上市扶持專項資金,應向兩江新區上市辦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關于申報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報告;
2.重慶兩江新區上市扶持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
3.申報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撥款賬戶;
5.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
6.企業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
7.申請第六條第(一)(二)(三)(四)(六)項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需提交上市、掛牌取得實質性進展的官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與券商、律所、會所簽署的協議,交易所及證監會受理企業上市申請的通知回執,證監會出具的IPO批文等;
8.申請第七條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需提交研發投入發生年度的審計報告;
9.申請第六條第(五)項、第八條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提交經稅務部門蓋章的相關納稅證明;
10.申請第九條上市扶持專項資金的,需提交發行債券、配股、定向增發等再融資項目和投資項目有關證明材料;
11.其他材料。
六、附則
第十二條非不可抗力因素,企業主動放棄上市、掛牌或將上市主體遷至本政策指定區域外,須將已享受扶持資金等予以清算退回。
第十三條企業上市過程中涉及到的特殊問題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1年1月1日后達到本辦法規定扶持標準的企業,已享受同類政策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原《重慶兩江新區擬上市重點培育企業獎補辦法》(渝兩江管發﹝2021﹞18號)同時廢止。